第 6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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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麻醉區域之配線及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內部:
(一)除第六百四十六條及第六百四十七條規定外,電力電路全部或部分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內部,應採用隔離電源系統,使其與任何配電系統隔離。
(二)使用隔離電源系統之場所,應採用適用之隔離電源設備,其設計及裝設應依第六百四十六條及第六百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線間運轉電壓超過十伏特之所有固定式配線及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器具,包含燈泡,應為適用於其所裝設之環境,並應符合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之相關規定。
(四)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僅有局部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該場所範圍應延伸包含整個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
(五)插座與附接插頭應為適用於第一類C 群場所者,並附有供接地導線連接之處。
(六)可撓軟線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連接可攜式設備或器具,包含線間運轉電壓超過八伏特之燈泡,應為適用於其所裝設場所者,並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以供接地。
(七)對可撓軟線應備有收納裝置,且該裝置不得使軟線之彎曲半徑小於七十五毫米。
二、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區域:
(一)導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具連續性氣密金屬被覆之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二)固定式照明燈具之燈泡及燈座、斷流器、開關、發電機、電動機,或有開閉或滑動接點之其他設備,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者,應為全密閉型,或其構造應能避免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散。但壁式插座不在此限。
(三)外科用及其他照明燈具裝設應符合第四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未達第四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表面溫度限制。
2.位於上方之內建式或懸吊式開關,不會下降至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照明燈具不需為防爆(XP)型或耐壓防爆「d」型。
(四)密封應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九條規定裝設適用之密封裝置,且裝設之水平與垂直邊界,依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
(五)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為醫院等級。
(六)使用額定二百五十伏特供連接五十安培及六十安培交流醫療設備或器具用之插座及附接插頭者,該插座額定不得小於附接插頭。
三、位於非分類場所:
(一)導線應採用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但懸吊高度自地板起算超過一‧八米者,不在此限。
(二)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為醫院等級。
(三)採用額定二百五十伏特供連接五十安培及六十安培交流電醫療設備或器具之插座及附接插頭,該插座額定不得小於附接插頭。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專門管「麻醉區域」的配線與設備裝設。麻醉氣體(尤其早期可燃性麻醉劑)有爆炸風險,所以把空間分成三層來規範:
-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內部:最危險的核心區,要求最嚴。
-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上方區域:危險氣體可能上飄聚集的區域,次嚴。
- 非分類場所:一般區域,要求最低。
離爆炸危險源越近,配線與設備的防護等級就越高。
實務重點
一、危險場所內部(最嚴)
- 電力電路只要有任何部分落在此區,原則上要用隔離電源系統與配電系統隔離(隔離電源設備設計裝設依第646、647條)。
- 線間電壓超過 10V 的固定配線、設備、可攜式器具(含燈泡),都要符合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規定。
- 線盒、配件、封閉箱體只要「局部」在此區,整個箱體都視為在此區,等於整體都要按危險場所規格做。
- 插座與插頭要適用於第一類C群場所,並附接地導線連接處。
- 可撓軟線連接可攜設備(含線間電壓超過 8V 燈泡)要適用該場所,且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
- 軟線收納裝置不得使彎曲半徑小於 75mm,避免折傷導線絕緣。
二、危險場所上方區域
- 導線採金屬導線管、MI電纜,或連續氣密金屬被覆電纜。
- 會產生電弧、火花、熱金屬微粒的設備(燈座、開關、電動機等)要全密閉型或構造能防火花逸散,但壁式插座除外。
- 外科照明依第490條第2款;若表面溫度未達限值、且上方開關不會下降至危險區,照明燈具可免防爆/耐壓防爆型。
- 密封依第475~479條,水平垂直邊界依第475條第4款。
- 150V 以下插座插頭要醫院等級;250V 供50A、60A交流醫療設備的插座額定不得小於插頭。
三、非分類場所(一般區)
- 導線採金屬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但懸吊高度離地超過 1.8m 者免此限。
- 150V 以下插座插頭要醫院等級;250V/50A、60A 插座額定不得小於插頭。
注意事項
- 「整個箱體視同危險區」這點最容易在現場被忽略——別以為只有探入危險區的那一截要做防爆,整個線盒/配件都要升級。
- 8V 與 10V 兩個門檻不同:可撓軟線燈泡是 8V,固定配線設備是 10V,設計時別記混。
- 插座插頭「額定不得小於附接插頭」是防止插頭超載插座的配對原則,採購選型時要對齊。
- 本條大量引用646、647、490、475~479條,實際施工前務必把這些被引用條文一併查清,特別是隔離電源與密封裝置的細節。
- 本文為工程技術解讀,非法律或合規背書,實務裝設仍須回歸完整法規條文與現場審查。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