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36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在麻醉區域內,所有金屬管槽、金屬被覆電纜及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部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設備線間運轉電壓不超過十伏特者,不在此限。
第一類場所之接地及搭接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在麻醉區域(手術室、麻醉施作區)內,所有導電的金屬外殼、外露非帶電金屬都要確實接到「設備接地導線」,把它們綁在同一個接地系統上。唯一例外:設備線間運轉電壓不超過 10V 的,可以不接。
另外,若該區域被歸為第一類(爆炸性氣體)場所,其接地與搭接要回去依第483條的規定辦理。
實務重點
- 接地對象:金屬管槽、金屬被覆電纜、固定式用電設備/器具的非帶電金屬部分,全部都要連接到設備接地導線。
- 目的:麻醉區域常用易燃麻醉氣體,且病患身上常接觸導電器材,任何金屬件電位差或漏電都可能造成微電擊或引燃危險。把所有金屬件搭接到同一接地導線,可消除電位差、確保故障電流有低阻抗回路、保護動作正常。
- 10V 例外:線間運轉電壓不超過 10V 的設備(屬極低電壓),危害風險低,原文允許不接設備接地導線。
- 第一類場所:若麻醉區同時被判定為第一類(可燃氣體爆炸性環境)場所,接地與搭接的施作標準提高,要依第483條辦理,不能只用本條一般要求。
注意事項
- 搭接要「確實」,不是裝個接地端子交差;金屬管槽接續處、可拆卸面板等都要確認連續性。
- 判斷 10V 例外時,依據的是「設備線間運轉電壓」,要看實際運轉電壓而非標稱。
- 本條與第483條為引用關係,現場若涉及危險氣體場所,務必把第483條一併調出對照,本條只給一般要求,不涵蓋第一類場所的全部細節。
- 固定式設備明確列入,臨時/移動設備的處理需另查相關條文。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8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