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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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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五節及下列規定接地及搭接: 一、搭接: (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螺絲圈套管及雙制止螺絲圈式之接觸作搭接。 (二)第一類場所與用戶受電裝置接地點間,或與獨立電源供電系統接地點間之管槽、管件、配件、線盒及封閉箱體等,應依前目規定搭接。 (三)依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接地導線與接地電極如於建築物隔離設備電源側相接,且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位於該隔離設備負載側者,得僅於最接近其相接處作搭接。 二、設備接地: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者,導線管內應附加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七款、第九十六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但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設備非屬動力負載,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在十安培以下,採用液密型可撓金屬導線管長度在一‧八米以下,並搭配適用之接地用配件者該導線管內得免附加設備接地導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專門講「第一類場所」(可燃性氣體/蒸氣可能存在的爆炸危險場所)的接地與搭接(bonding)要求。重點是:在危險區域,光靠管件螺紋鎖緊的接觸是不夠的,必須用專用搭接導線或同等效果的方式,把整條金屬路徑確實連成低阻抗、可靠導通的電氣通路,避免在故障或鬆動時產生電位差或火花。

實務重點

一、搭接(Bonding)

  • 不能只靠「制止螺絲圈套管」「雙制止螺絲圈式」的螺紋接觸當搭接。原因:螺紋接觸面積與接觸壓力不可靠,長期可能鬆動、氧化、阻抗上升,在危險場所一旦產生火花就是引爆源。
  • 必須加裝專用搭接配件(搭接跳線 jumper、接地襯套等)或同等效果方式。
  • 搭接範圍:從第一類場所一路到「用戶受電裝置接地點」或「獨立電源供電系統接地點」之間的所有管槽、管件、配件、線盒、封閉箱體,全部都要按上述方式搭接,形成連續的接地路徑。不是只接危險區那一段,而是整條回到接地點的金屬通路都要顧。
  • 例外(第九十四條第一款情形):被接地導線與接地電極若在建築物隔離設備電源側相接,且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在該隔離設備負載側,則允許只在「最接近相接處」作搭接。

二、設備接地導線

  • 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時,不能只靠可撓管本身當接地路徑,管內要「額外」拉一條設備接地導線(規格依第93、94條第7款、第96條)。可撓管的撓性結構導電可靠度不足,必須有獨立的綠線確保接地連續性。

注意事項

  • 免設設備接地導線的條件很嚴格,必須「同時」全部滿足,缺一不可:
    1. 場所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
    2. 設備非屬動力負載;
    3. 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在 10A 以下
    4. 採液密型可撓金屬導線管,長度在 1.8 米以下
    5. 搭配適用之接地用配件。 → 任一條不符(例如管長超過1.8米、保護裝置超過10A、屬動力負載),就一定要加裝設備接地導線。
  • 設計/施工時要追溯整段金屬路徑到接地點,逐一檢查管件接頭是否有專用搭接,避免漏掉中間任一封閉箱體或配件。
  • 搭接導線與設備接地導線的規格不要憑感覺,依條文引用的第93、94、96條對應規定選用。
  • 本條屬危險場所接地搭接核心要求,攸關防爆與人身安全,現場驗收應實測接地連續性,不可只看外觀鎖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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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