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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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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管「第一類場所」(可燃性氣體/蒸氣可能存在的爆炸危險區)裡,裸露帶電金屬件的電壓上限。

核心兩個門檻:

  • 一般第一類場所:運轉電壓超過 30V 的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禁止存在
  • 若同時是潮濕場所:門檻更嚴,未絕緣暴露部分運轉電壓不得超過 15V

白話就是:在爆炸危險區,你不能讓人或工具有機會碰到、或讓裸銅之間產生火花的帶電金屬,超過上述電壓就不准裸露。

實務重點

  1. 判斷標的是「未絕緣暴露部分」:包含導線、匯流排、端子台、組件本體上的帶電金屬。只要它沒有絕緣包覆、且人或導電物能接觸或可能產生跨接火花,就受本條約束。
  2. 電壓分級看現場濕度:乾燥的第一類場所抓 30V,潮濕的第一類場所降到 15V。設計接線盒、端子排時要先確認現場濕度屬性,再決定可不可以裸露。
  3. 超過門檻就必須全絕緣或封閉:實務上做法是端子加蓋、加絕緣套、用封閉式接線箱,讓帶電部分不再屬於「未絕緣暴露」。
  4. 第二項:即使在門檻內,裸露部分仍要受保護。條文要求採用「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的技術來保護。也就是說 30V/15V 以下不是免責,而是這些低電壓裸露點本身要設計成本質安全或非引火性電路,確保即便短路或火花,能量也低到不會引燃危險氣體。

注意事項

  • 別把「電壓低於門檻」誤解成「可以隨便裸露」。本條第二項明確要求仍需以本質安全/非引火性技術保護,兩個條件要同時滿足。
  • 「潮濕場所」的認定會直接把可允許裸露電壓砍半(30V→15V),現場若有水氣、冷凝、清洗作業等情形,設計時應從嚴認定。
  • 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屬於需整體電路參數匹配的設計(電源、線路、設備需一併考量),不是單點加個零件就算數,應由電路整體設計確認其等級適用於第一類場所。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