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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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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在第一類場所內,如可能有揮發氣凝結液或液體聚積或浸入觸及導線絕緣層者,該絕緣層應為適用於此環境者,或以適用之被覆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針對「第一類場所」(也就是因為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而被認定為爆炸危險的區域)。在這種地方,如果現場環境裡可能有揮發氣凝結成的液體、或其他液體會聚積、浸入並接觸到導線的絕緣層,那麼這層絕緣就不能隨便用一般導線——它必須是「能適應這種環境」的絕緣材質,或者另外加上適當的被覆、用同等效果的方法把它保護起來。

核心邏輯:危險場所裡的化學環境(凝結液、聚積液體)會侵蝕、軟化或劣化一般導線絕緣層,一旦絕緣破壞就可能漏電、產生火花,在可燃氣體環境裡就是爆炸起火源。

實務重點

  • 適用對象:僅限第一類場所(可燃性氣體/蒸氣場所)內,且現場「可能有」凝結液、液體聚積或浸入接觸絕緣層的情況。判斷時要看製程、設備運轉狀況會不會產生這類液體。
  • 三種合規路徑(擇一)
    1. 直接選用「適用於此環境」的絕緣材質導線(即耐該化學環境的絕緣)。
    2. 在原絕緣外加上「適用的被覆」(外護層)保護。
    3. 採用「具同等效果」的其他保護方法。
  • 條文沒有指定哪種材質或標準號,工程上要依現場接觸的液體種類(凝結液成分)來選擇耐受的絕緣或被覆。

注意事項

  • 這是危險場所條文,選錯絕緣等同埋下點火源,務必把現場可能接觸絕緣的液體種類、聚積路徑(低點、溝槽、導管末端)一併評估。
  • 「同等效果之方法」屬開放性規定,採用時應有可佐證的工程依據,能說明其防護效果不低於前兩種做法。
  • 導線穿越、轉折、低處易積液的部位是重點檢查區,這些地方最容易發生液體聚積浸入絕緣。
  • 本條只談絕緣層的耐環境保護,其他危險場所的防爆配線、密封、導線管要求仍須依相關條文一併辦理,不可只看本條。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