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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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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接地系統依下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受電箱、集中表箱或用戶總開關箱之電源側。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應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接地電極導線之一端應妥接於接地電極,另一端引至受電箱、集中表箱或用戶總開關箱任擇一處內之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再由該處引出搭接導線,施行內線系統與設備共同接地。 五、電業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電地區,高壓供電用戶之低壓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同接地。 六、電業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高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應依第九款規定辦理。 七、接地電極導線、設備接地導線、搭接導線應採用銅導體,包括裸銅線、絕緣導線、電纜芯線或匯流排。個別絕緣或被覆之設備接地導線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黃色條紋。 八、十四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或於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場所裝設之多芯電纜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處以下列方法之一做永久識別者,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且不再作為其他配線使用。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加上綠色條紋標識。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著上綠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以綠色之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九、低壓電源系統依下列原則接地: (一)電源系統若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者,除第九十五條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二)電源系統若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三百伏特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電源系統若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者,不得接地。 (四)電源系統供電給電力用電,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且在六百伏特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十、下列規定之低壓用電器具或配線應加以接地: (一)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封閉箱體。 (三)非金屬導線管連接之金屬配件,用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配線,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員可觸及之潮濕場所者。 (四)電纜之金屬被覆。 (五)X光設備及其鄰近金屬部分。 (六)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固定式用電器具。 (七)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插座或位於潮濕場所之固定式用電器具。 (八)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移動式用電器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使人員不可觸及帶電部分者,不在此限。 (九)金屬地板或金屬封閉箱體內之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或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移動式用電器具,用於潮濕場所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用戶端接地系統的「總綱」,把內線系統接地(系統接地)設備接地兩件事的施工原則一次講清楚:在哪裡接地、誰要接、用什麼導線、哪些器具一定要接地。

核心觀念分兩塊:

  • 系統接地(內線系統接地):針對帶電的中性線/電源系統做接地,建立對地電壓基準。
  • 設備接地:把不帶電的金屬外殼、管路、配件接地,故障時讓人不會被電到、讓保護裝置動作。

實務重點

1. 接地位置在「電源側」 內線系統接地點要做在受電箱、集中表箱或用戶總開關箱的電源側(第一款)。意思是接地搭接點在總開關之前,這樣中性線與接地的連結是在進屋第一個點完成。

2. 多線式中性線一定要做系統接地(第二款),這是建立對地電壓基準的根本。

3. 共同接地的時機

  • 自備變壓器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 150V 者,要採「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第三款)。
  • 接地電極導線一端接電極、另一端拉到上述三種箱體擇一的接地端子板/匯流排,再由該處引出搭接導線做共同接地(第四款)。重點是單一共同接地點的概念,不要多點亂接造成環流。

4. 三相四線多重接地地區的特別限制(第五款) 高壓供電用戶,自備變壓器的低壓側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側電源中性線共同接地——這是避免一次側故障電位竄到二次側。施工時要把一次、二次接地分開規劃。

5. 接地導線的材質與識別(第七、八款)

  • 一律用銅導體(裸銅線、絕緣線、電纜芯線或匯流排皆可)。
  • 設備接地導線外觀為綠色或綠色加黃色條紋
  • 14 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或在合格人員維護管理場所的多芯電纜芯線,可在每個出線頭或可接近處用綠色標識(加綠條紋、著綠色、綠色膠帶/標籤)做永久識別後充當設備接地導線,但一旦做此用途就不能再兼作其他配線

6. 低壓系統接地的對地電壓門檻(第九款)

  • 對地電壓**≤150V**:應接地(除第95條另有規定)。
  • 對地電壓**≤300V**:應接地(除本規則另有規定)。
  • 對地電壓**>300V**:不得接地。
  • 供電力用電、電壓在 150V 以上、600V 以下而不接地者,要加裝接地檢示器(偵測非接地系統的接地故障)。

7. 哪些器具/配線一定要設備接地(第十款) 電動機外殼、金屬導線管及其封閉箱體、特定條件的非金屬管金屬配件、電纜金屬被覆、X光設備、超過 150V 的固定式器具、150V 以下插座或潮濕場所固定器具、超過 150V 移動式器具(外殼有絕緣保護不可觸及帶電部分者除外)、潮濕場所的移動式器具等,都列入強制接地範圍。

注意事項

  • 150V 是反覆出現的關鍵門檻:是否強制接地、是否要共同接地、是否要接地檢示器,很多都卡在這個電壓界線,設計時先確認系統對地電壓。
  • 一次/二次接地分離(第五款)在多重接地地區是安全關鍵,最容易被現場便宜行事接在一起,務必確認。
  • 設備接地導線的綠色識別是現場驗收與日後維修辨識的重點,14mm² 以上才可用標識法臨時充當,小於此線徑不適用。
  • 共同接地點要集中於一處端子板/匯流排,避免多點接地造成電位差與環流。
  • 第六款、第九款互相援引(三相三線非接地系統的低壓側接地依第九款辦理),閱讀時要交叉對照。
  • 本文為工程技術說明,非法律意見;實際合規認定請依主管機關與條文全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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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