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637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麻醉區域之接地電源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源系統應裝設一個以上附電池供電之照明裝置。該裝置得接自該區域之照明緊要回路,且連接在任一現場照明開關電源端。 二、分路僅供電給永久裝設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及非分類場所之固定式治療及診斷設備或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被接地系統單相或三相供電: (一)被接地電路與隔離電路之配線不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 (二)設備或器具之所有導電性表面均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除封閉式X 光管及接至X 光管之導線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設備位於地板上方二‧五米以上或麻醉區域之外。 (四)被接地分路之開關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之外。 三、分路僅供電給固定式照明燈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被接地系統供電: (一)燈具位於地板上方二‧五米以上。 (二)燈具之所有導電性表面均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三)供電給燈具之電路配線不與供電給隔離電力之電路裝設於同一管槽或電纜。 (四)開關為壁式,且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上方。惟非分類場所不適用。 四、運轉電壓二十四伏特以下遙控開關之壁式遙控裝置,得裝設於麻醉區域。 五、若使用隔離電源系統者,應採用適用之隔離電源設備;其設備及電源電路若裝設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或非分類場所者,得位於麻醉區域。 六、除前款規定外,麻醉區域之電源電路全部或部分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內部,應與任何供電給非麻醉區域之配電系統隔離。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規範「麻醉區域」(可燃性麻醉劑使用環境,屬危險場所)的接地電源系統怎麼裝。核心精神是:麻醉區域因為有可燃性氣體,被視為危險(分類)場所,但實務上仍需要照明、診斷設備、開關。本條的作法是用空間高度、配線分離、設備接地這幾道手段,把這些電氣設備從危險區域「隔離」出來,讓被接地系統(一般市電系統)在符合條件下也能進入供電,否則就得用隔離電源系統。

實務重點

  1. 緊急照明(第一款):要有至少一組附電池的照明裝置,可接該區照明緊要回路,且接點要在任一現場照明開關的電源端——意思是即使有人關掉現場開關,這組照明仍不受影響、能持續供電。

  2. 固定式治療/診斷設備走被接地系統(第二款):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 被接地電路與隔離電路的配線不可共用同一管槽或電纜(避免互相干擾、故障擴散)。
    • 設備所有導電表面都要接設備接地導線(等電位、消除電位差)。
    • 設備要裝在地板上方 2.5 米以上或麻醉區域之外(X光管及其導線除外)——把帶電/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抬高離開可燃氣體聚集的低處。
    • 被接地分路的開關要在危險場所之外(開關動作易產生電弧,遠離危險區)。
  3. 固定式照明燈具走被接地系統(第三款):條件類似——燈具裝 2.5 米以上、導電表面接設備接地、配線不與隔離電力電路共槽共纜、壁式開關位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非分類場所則不受此開關限制)。

  4. 遙控開關(第四款):運轉電壓 24 伏特以下的遙控壁式裝置,因電壓低、能量小,可直接裝在麻醉區域內。

  5. 隔離電源系統(第五款):若採隔離電源,要用合適的隔離電源設備;其設備與電源電路裝在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上方或非分類場所時,可位於麻醉區域。

  6. 位於危險區內部的電源電路(第六款):除前述例外,麻醉區域內、全部或部分落在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內部的電源電路,必須與供電給非麻醉區域的配電系統隔離,避免危險區與一般區互相串接。

注意事項

  • 反覆出現的 2.5 米門檻是關鍵設計基準:可燃性麻醉氣體偏向聚積在地板附近,把設備與開關抬高到此高度以上,是降低引燃風險的核心手段,設計時務必確認安裝高度。
  • 「被接地系統」與「隔離電源系統」的配線嚴禁共管槽/共電纜,這是多款共通要求,施工配線規劃階段就要分線、分槽,事後很難補救。
  • 所有導電表面接設備接地導線屬等電位安全要求,不可省略。
  • 開關位置(危險場所之外或上方)要在電氣圖面與現場放樣階段就確認,因為開關電弧是潛在引燃源。
  • 本條涉及危險場所分類(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非分類場所)的判定,須與場所分類設計一併檢視,分類錯誤會使整套防護假設失效。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