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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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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麻醉區域之特別低壓用電設施或儀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常與人體碰觸,或有暴露帶電部分之特別低壓設備或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運轉電壓十伏特以下。 (二)為本質安全或為雙重絕緣之設備。 (三)具有耐濕性。 二、特別低壓設備或器具應由下列規定之一供電: (一)以專用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獨立可攜式隔離變壓器至隔離電路插座,且不採用自耦變壓器。 (二)裝設於非分類場所之一般低壓隔離變壓器。 (三)獨立乾式電池。 (四)位於非分類場所之蓄電池組。 三、供電給特別低壓電路之隔離變壓器一次側電路至二次側電路應加以絕緣,其鐵心及外殼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四、電阻及阻抗裝置不用於分壓作為限制設備之最大可用電壓者,得用於控制低壓設備或器具。 五、由電池供電之設備或器具,除其充電電路內含隔離型變壓器外,運轉時不得充電。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的是「麻醉區域」內使用的特別低壓(ELV)設備與儀器。手術房麻醉區常有易燃麻醉氣體與大量導電液體,且人體常直接接觸儀器,所以對低壓設備的觸電與火花風險要求特別嚴。重點就是:要嘛電壓夠低到本身就安全,要嘛靠隔離手段把帶電部分跟人、跟接地系統隔開。

實務重點

  1. 人體會碰到或有外露帶電部位的 ELV 設備,三選一達標即可:

    • 運轉電壓在 10V 以下(電壓低到觸電風險可接受);
    • 本質安全(IS)雙重絕緣 設計;
    • 耐濕性(防止潮濕環境造成漏電)。
  2. ELV 設備的供電來源限定四種:

    • 專用附插頭可撓軟線接「獨立可攜式隔離變壓器」到隔離電路插座,且不可用自耦變壓器(自耦變壓器一二次共用繞組、沒有真正電氣隔離);
    • 裝在「非分類場所(non-classified,即非危險分類區)」的一般低壓隔離變壓器;
    • 獨立乾電池;
    • 位於非分類場所的蓄電池組。
  3. 隔離變壓器的接地處理:一次側對二次側必須有絕緣,鐵心與外殼要接到設備接地導線。這是把感應/漏電電流導走、確保故障時外殼不帶電。

  4. 電阻/阻抗元件的用途限制:可用於控制低壓設備,但不得拿來當分壓器去限制設備最大可用電壓——因為分壓靠串聯阻抗限壓並非真正隔離,元件失效或被短路時電壓會直接竄上來,不可靠。

  5. 電池供電設備運轉時不得充電,除非其充電電路含隔離型變壓器。避免市電端的電氣路徑在使用中直接連到接觸人體的設備上。

注意事項

  • 「隔離」是本條的核心思想:盡量切斷帶電部分與人、與接地之間的直接電氣連接,所以一律排斥自耦變壓器、排斥用分壓限壓、限制邊充邊用。
  • 「非分類場所」與「分類(危險)場所」的劃分要先依危險場所相關規定確認,供電變壓器、蓄電池組必須擺在非分類區,不可放進有易燃氣體的危險區內。
  • 設計時先確認設備接觸人體的情境,再決定走 10V 以下、本安/雙絕緣或耐濕哪一路;接地導線的連接(鐵心、外殼)在驗收時要實際確認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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