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646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於醫療照護場所裝設隔離電源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電路: (一)每一隔離電路應由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使該電路每一條導線有一開關極,以同時切斷該電路所有電源。 (二)電路應藉由裝設一個以上隔離變壓器、發電機組或隔離電池加以隔離。 (三)隔離電路之導線應採用專用管槽或封閉箱體。 二、電路特性: (一)隔離變壓器電壓不得超過六百伏特,一次側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二次側電路應為非接地且每一條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由電池或電動發電機組直接供電之電路應為非接地,且採用與變壓器二次電路相同方式之過電流保護。 (三)若有靜電遮蔽時,應連接至參考接地點。 三、隔離變壓器、電動發電機組、電池與電池充電器,及附屬之一次側或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隔離之二次側電路配線延伸進入麻醉危險場所者,其裝設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 四、一個隔離變壓器不得供電給超過一間之手術室,且麻醉觀察室視為手術室之一部分。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作為一間以上手術室之觀察室,得由任一間手術室隔離變壓器供電給該觀察室。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隔離變壓器得同時供電給數個病患區之較高電壓單連插座: 1.供電給可攜式X 光設備等一百五十伏特以上設備之專用插座。 2.插座及其插頭與該區隔離電源系統之插座不能互用。 五、導線識別: (一)第一條隔離電路導線:橘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二)第二條隔離電路導線:棕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三)三相系統之第三條隔離電路導線:黃色,且整條至少有一條非白色、綠色或灰色之特別顏色條紋。 (四)若隔離電路導線供電給單相一百十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插座,橘色有條紋導線應連接至被接地電路導線連接之插座端子。 六、拉線膏會增加介電常數者,不得用於隔離供電系統之二次側導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醫療場所(特別是手術室、麻醉危險場所)的「隔離電源系統(IT系統)」怎麼裝。重點精神:把供電電路與大地隔離(非接地系統),讓單一接地故障時不會立即跳脫、也不會在病患身上產生危險電流,這對接著病患的電氣儀器與心導管等場合的人身安全至關重要。

實務重點

隔離電路(第一款)

  • 每一隔離電路要由開關或斷路器控制,做到「每條導線都有開關極,能同時切斷所有電源」——也就是要多極同時斷電,不能只斷單線。
  • 隔離手段:用隔離變壓器、發電機組或隔離電池建立與系統的隔離。
  • 隔離電路導線要走專用管槽或封閉箱體,不可與其他電路混走。

電路特性(第二款)

  • 隔離變壓器電壓上限 600V;一次側裝過電流保護,二次側為非接地,且二次側每條導線都要有過電流保護。
  • 電池或電動發電機組直供電路同樣為非接地,過電流保護方式比照變壓器二次側。
  • 有靜電遮蔽(屏蔽)時,屏蔽層要接到參考接地點。

設備裝設位置(第三款)

  • 隔離變壓器、發電機組、電池、充電器及其一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裝在第464條第1項的危險場所內。
  • 二次側配線延伸進入麻醉危險場所時,要符合第474條規定。

一變壓器供電範圍(第四款)

  • 原則:一個隔離變壓器只能供一間手術室,麻醉觀察室算手術室一部分。
  • 例外:共用觀察室可由任一手術室的隔離變壓器供電;另符合條件者,可同時供電給數個病患區的較高電壓單連插座(如150V以上可攜式X光專用插座,且插頭插座不能與該區隔離系統插座互用)。

導線識別(第五款)

  • 第一條:橘色+一條非白/綠/灰的特別顏色條紋。
  • 第二條:棕色+條紋。
  • 三相第三條:黃色+條紋。
  • 若供電單相110V、15A與20A插座,橘色條紋導線要接到「被接地電路導線」所連的插座端子。

拉線膏(第六款)

  • 會增加介電常數的拉線膏,不可用於隔離系統二次側導線——避免影響絕緣監視與漏電流特性。

注意事項

  • 隔離系統的核心價值在「非接地」與「斷路要多極同時斷」,設計時務必確認二次側每條導線都有過電流保護,不要只在單側放保護。
  • 導線顏色+條紋是現場辨識與維護安全的關鍵,施工與標示要嚴格照第五款執行,尤其110V插座那條橘色導線接被接地端子別接錯。
  • 變壓器、電池、保護裝置的安裝位置要先確認是否落在第464條危險場所範圍,並核對第474條對麻醉場所配線的要求。
  • 一變壓器對應一手術室的原則要在系統分配規劃階段就釐清,避免後續多室共用造成違規。
  • 本條為實務技術解讀,非法律意見;危險場所判定與合規認定仍應依第464、474條原文與主管機關認定辦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