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用戶自電業責任分界點起至其用電器具間之用電設備,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應依本規則規定裝設:
一、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屬電業供電之用電設備。
二、軌道運輸系統特高壓變壓器二次側之高壓電纜,及供車輛牽引動力之電力產生、轉換、輸送或分配之用電設備,或專屬供車輛運轉用或號誌與通訊用之用電設備。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整部《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的「適用範圍宣告」。簡單講:從電業責任分界點(台電與用戶權責的交接點,通常是受電端)一路到你家裡/廠內的用電器具之間,所有的用電設備,原則上都要照這本規則來裝。但有三類特殊情況例外,不受本規則約束。
實務重點
適用起訖點要分清楚:規範的範圍是「責任分界點 → 用電器具」。分界點以上(電業端)屬電業設備,不由本規則管;分界點以下(用戶端)才是本規則的天下。設計與施工時先確認分界點位置,才知道哪段歸誰、該套哪套標準。
三類例外不適用本規則:
- 第一款:車輛、船舶、航空器內等「非由電業供電」的用電設備。這些是自帶電源的移動載具,本來就不接電業電網。
- 第二款:軌道運輸系統中,特高壓變壓器二次側的高壓電纜,以及供車輛牽引動力的發電、轉換、輸送、分配設備,還有專供車輛運轉、號誌、通訊用的設備。也就是鐵路/捷運的牽引供電與專用系統自成一套,不套用本規則。
- 第三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別法優先)。
注意事項
- 這是定義範圍的「框架性條文」,本身不含具體的施工數值或安全參數,工程上的實質要求要看後續各章條文。
- 遇到鐵路、捷運、船廠、機場等場域,要特別留意:哪些屬於本條例外、哪些仍屬一般用戶用電設備(例如站房內的一般照明插座通常仍受本規則規範,而牽引供電系統則屬例外)。界線判斷影響到適用標準,務必逐案釐清。
-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屬法律適用判斷,遇爭議時應回到主管機關函釋或相關特別法確認,不宜自行推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