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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4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前條所稱危險場所為存在下列危險物質之場所: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場所。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或20區、21區、22區之場所。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或20區、21區、22區之場所。 前項各款詳列之場所係依其存在危險物質及該物質濃度或含量等情形再劃分之危險區域包括以「類」(Class)及「種」(Division)方式表示,或以「區」(Zone)方式表示。既有設施之維修,應依其所在場所既有之危險區域劃分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新興用電設備或器具之新建工程,其設計工法或技術具有專利者,應依其專利之危險區域劃分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定義「危險場所」到底指哪些地方,並把危險物質分成三大類,同時說明兩套並行的危險區域劃分方式。

依危險物質性質分三類:

  • 第一類(氣體類):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條文簡稱「爆炸性氣體」。
  • 第二類(粉塵類):可燃性粉塵。
  • 第三類(纖維/飛絮類):可燃性纖維或飛絮。

每一類底下,又依危險物質「存在的可能性與持續時間」細分區域,條文給了兩套表示法:

  • 類/種(Class/Division)制: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
  • 區(Zone)制:氣體類用 0 區、1 區、2 區;粉塵與纖維類用 20 區、21 區、22 區。

實務重點

  • 設計防爆配電前,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這是哪一類、哪一種(或哪一區)」,因為它直接決定防爆設備等級、佈線方式與施工要求。
  • 兩套制度(Division 制與 Zone 制)是平行存在的兩種劃分邏輯,不是隨意混用。既有設施維修:要沿用該場所「原本採用」的劃分方式辦理,不能維修時自行改用另一套制度。
  • 新興用電設備或新建工程,且設計工法或技術具專利者:依其專利所採用的危險區域劃分方式辦理。也就是專利技術帶哪套劃分就用哪套,並適用對應規定。
  • 氣體類用 0/1/2 區,粉塵與纖維類用 20/21/22 區——數字級距不同,現場標示與圖面務必對應正確,別把氣體區與粉塵區的編號搞混。

注意事項

  • 本條只負責「分類與區域劃分的定義」,具體的設備選用、佈線、間距等要求在後續相關條文,要搭配一起看。
  • 區域劃分本身是危險場所評估的成果(依物質種類、濃度、含量及出現情形判定),本條未列出判定的量化門檻,實際劃分需依現場危害評估結果認定,圖面上的區域界線要有依據、可追溯。
  • 維修案最常見的踩雷點:沿用錯誤的劃分制度導致選用設備等級不符。動工前先查清楚既有場所當初是用 Division 制還是 Zone 制。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