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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3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危險場所。 二、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三、潮濕場所。 四、醫療照護場所。 五、聚集場所。 六、劇院、電影院、電影製片廠及電視攝影棚之觀眾區、表演區及類似場所。 七、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及類似場所。 八、隧道、礦坑等場所。 九、臨時用電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特殊場所」這一章的總則/適用範圍宣告。它做兩件事:

  1. 凡是在特殊場所裝設用電設備或器具,優先適用本章(特殊場所專章)的規定;本章沒寫到的部分,才回頭去套用其他章節的一般規定。
  2. 明確列出哪些算「特殊場所」,共九類。

簡單說:特殊場所是「一般規定 + 特殊加嚴」的疊加邏輯,本章是特別法,其他章節是普通法。

實務重點

  • 適用順序要記牢:先查本章有沒有針對該場所的特別要求,有就照本章做;本章沒提到的細節(例如一般配線、過電流保護等),才依其他章節辦理。不要因為翻到一般章節有規定就忽略本章的加嚴條款。
  • 九類特殊場所要能對號入座,設計前先判定案場屬於哪一類(或同時跨多類):
    1. 危險場所(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環境)
    2. 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3. 潮濕場所
    4. 醫療照護場所
    5. 聚集場所
    6. 劇院、電影院、製片廠、電視攝影棚的觀眾區/表演區等
    7. 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等
    8. 隧道、礦坑等
    9. 臨時用電場所
  • 一個案場可能同時符合多種特殊場所定義(例如醫院內的潮濕區、或攝影棚的臨時用電),此時各自的特殊要求都要併同檢視。

注意事項

  • 本條本身不含任何具體數字或裝設方法,純粹是範圍界定與適用順位宣告,真正的技術要求在本章後續各條,務必往下查對應條文。
  • 場所分類判定錯誤會連帶讓整套設計引用錯誤條文,這是最常見的源頭錯誤,建議在設計初期就確認場所性質並留下判定依據。
  • 各類別的詳細定義與要求需參閱本章相應條文,本條僅列出標題類別,不可僅憑名稱自行擴張或限縮認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