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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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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PVC管: 1.埋設於地下,並以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混凝土包覆,且自管頂至地面之埋設深度為六百毫米以上。 2.地下導線管自露出地面點,或與地面管槽相連接點回推長度六百毫米之管段,以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連接。 3.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供管槽系統之電氣連續性及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三)MI電纜,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四)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1區之金屬被覆電纜,且該電纜有氣密性金屬被覆及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並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管配件,或符合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適用之軟線連接頭。 三、線盒及管配件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加襯墊密封之匯流排槽或導線槽。 (三)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配線,包括以電纜架裝置,並搭配適用之電纜終端配件。 (四)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裝設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時,採用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 管、廠製彎管及其附屬管配件。 二、若有自第一種場所延伸至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第四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於邊界須加以密封者,其密封裝置應裝設於該邊界之第二種場所側,且第一種場所之配線方法應延伸至該密封裝置。 三、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適用之金屬可撓管配件。 (二)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五)適用於第二種場所之可撓軟線,內含一條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四、非引火性現場配線: (一)得採用非分類場所之配線方法。 (二)配線應依控制圖說指示裝設。 (三)簡易器具未標明於控制圖說者,得裝設於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且不會使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與其他電路連接。 (四)個別之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裝設於個別之電纜內。 2.裝設於每條電路導線皆以被接地金屬遮蔽之多芯電纜內。 3.裝設於每條電路導線之絕緣厚度為○‧二五毫米以上之多芯電纜或管槽內。 五、除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外,線盒及管配件內部在正常運轉下不會有點火源產生者,得採用一般型。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第一類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或蒸氣的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方法。第一類又分第一種場所(Division 1,正常運轉時就可能存在危險濃度)與第二種場所(Division 2,正常時不存在、僅異常或洩漏時才出現)。兩者危險程度不同,允許的配線方法寬嚴也不同:第一種場所最嚴,第二種場所在涵蓋第一種所有方法之外,另開放幾種較寬鬆的做法。

核心觀念:在這類場所,配線系統本身要能「防止電弧、火花、高溫點燃周遭氣體」,所以強調氣密的管槽系統、可承受拉應力的電纜終端、以及完整的設備接地與電氣連續性。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最嚴)

  • 首選厚金屬導線管(有螺紋):螺紋連接是為了確保管槽的機械強度與火焰路徑封閉性,不可用無螺紋快速接頭。
  • PVC 管要用必須三條件齊備
    1. 埋地並以厚度 50 毫米以上混凝土包覆;
    2. 管頂至地面深度 600 毫米以上;
    3. 從露出地面點或接地面管槽點回推 600 毫米的管段,要改用有螺紋厚金屬導線管銜接;
    4. 並要另拉一條設備接地導線維持系統電氣連續性與接地。 → 意思是 PVC 只能埋在地下安全處,露出端一律回到金屬管。
  • MI 電纜:要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終端配件,且裝設與支撐方式要避免終端承受拉應力(拉壞終端會破壞氣密性)。
  • 金屬被覆電纜:僅限不對外開放、由合格人員維護的工業廠區,且電纜需有氣密性金屬被覆+聚合物外皮,內含符合第 93 條的設備接地導線。
  • 可撓連接需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可撓管配件,或依第 492 條用可撓軟線。
  • 線盒、管配件都必須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防爆等級品。

第二種場所(較寬)

  • 可沿用第一種場所的所有方法,另外還允許:加襯墊密封的匯流排槽/導線槽、金屬被覆電纜、有金屬遮蔽的高壓電纜(含電纜架)等。
  • 工業廠區若金屬管抗腐蝕不足,可改用規格相當於 SCH 80 的 PVC 管及廠製彎管。
  • 跨界密封:自第一種延伸到第二種場所的配線,若依第 475 條第 4 款須在邊界密封,密封裝置要裝在第二種場所側,且第一種場所的配線方法要一路延伸到該密封處。
  • 可撓連接方式更多元(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金屬/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等)。
  • 非引火性現場配線:可用非分類場所配線方法,但須依控制圖說裝設;個別電路要符合分隔規定,其中「絕緣厚度 0.25 毫米以上」是條文明訂的多芯電纜/管槽選項之一。
  • 第二種場所內部正常運轉不會產生點火源的線盒/管配件,得用一般型(但有第 486、487、494 條的例外)。

注意事項

  • 場所分類(一種/二種)是設計起點,分類錯誤會直接導致配線方法選錯,務必依危險區域劃分圖確認。
  • 條文中明訂的數值(混凝土包覆 50 mm、埋深 600 mm、回推 600 mm、絕緣 0.25 mm、SCH 80)為硬性要求,施工須照辦並留存查驗紀錄。
  • 「適用於第一種場所」「適用於第二種場所」的器材分級不可混用,採購與驗收要核對器材認證標示。
  • 終端配件的氣密與抗拉應力是防爆密封的關鍵環節,支撐固定與接線手法不得隨意省略。
  • 設備接地導線與管槽電氣連續性是異常電流安全洩放的命脈,PVC 管段及可撓段尤須確認接地路徑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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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