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487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且該箱體及其內部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完整組合。 二、第二種場所: (一)正常運轉下用於啟斷電流者,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1.電流啟斷發生係在能防止氣體及揮發氣進入之完全密封腔室內。 2.電流啟斷接點浸於油中,且電力接點浸入五十毫米以上,控制接點浸入二十五毫米以上。 3.電流啟斷發生處位於工廠密封完成之防爆(XP)型腔室內。 4.該設備或器具為無接點之固態開關控制裝置,且表面溫度不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 (二)變壓器或電容器之隔離開關在正常運轉下非用於啟斷電流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三)電動機、用電器具及照明燈具之保護,除第四目規定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採用標準栓型或筒型熔線,且裝設於適用第二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2.採用非指示型、填充式、限流型熔線,且其操作元件浸於油中或具同等效果之液體中,或裝設於能防止氣體及揮發氣進入之完全密封腔室內,並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四)筒型熔線得作為照明燈具內之輔助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的是**第一類場所(可燃性氣體/揮發氣危險場所)**裡,凡是會「動作、開合、產生電弧火花」的電氣裝置——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熔線,連同按鈕、電驛這些附屬小東西——該怎麼選殼體、怎麼裝。

核心邏輯:會啟斷電流就會有電弧,電弧是引爆源,所以管制重點在「啟斷動作發生的那個位置」要不要防爆封閉。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危險氣體正常情況下就可能存在)

  • 一律最嚴格:開關、斷路器等全部裝在封閉箱體內,且箱體+內部設備要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完整組合』——不能箱子防爆、裡面器具卻不防爆,要整組搭配認可。

第二種場所(正常無危險氣體,異常才可能洩漏)

  1. 正常運轉會啟斷電流者(原則):用適用第一種場所的防爆(XP)型箱體,或吹驅/正壓型箱體。
    • 例外可降級用一般型箱體的四種情況:
      • 啟斷在能阻擋氣體進入的完全密封腔室內發生;
      • 接點浸油,且電力接點浸入 50 mm 以上、控制接點 25 mm 以上(油把電弧封住);
      • 啟斷發生在工廠出廠即密封完成的 XP 型腔室內;
      • 無接點固態開關(無電弧),且表面溫度不超過該氣體自燃溫度的 80%
  2. 變壓器/電容器隔離開關,正常運轉不啟斷電流者:因為平常不開合、無電弧,得用一般型箱體
  3. 電動機、器具、燈具的過載/短路保護熔線
    • 標準栓型/筒型熔線 → 裝在適用第二種場所的封閉箱體內;
    • 非指示型、填充式、限流型熔線,且操作元件浸油或同等液體、或在完全密封腔室內 → 可裝一般型箱體。
  4. 筒型熔線可當燈具內的輔助保護

注意事項

  • 選型先問一句:「這顆東西在正常運轉時會不會啟斷電流(產生電弧)?」會 → 走防爆;不會(如隔離開關、變壓器隔離) → 可放寬。這是整條的判斷主軸。
  • 「降級用一般型箱體」的四個例外是並列擇一,但每一條都有附帶硬條件(浸油深度、密封、溫度比例),缺一不可,現場驗收要逐項核對,不能只看箱體外觀。
  • 浸油保護的 50 mm / 25 mm 是原文明定的最低浸入深度,安裝與後續維護補油時務必確認液位,油位不足等於失去滅弧封閉效果。
  • 固態開關走 80% 自燃溫度這條,須掌握該場所實際氣體的自燃溫度與設備表面溫度數據才能成立。
  • 「完整組合」與「工廠密封完成」這類字眼代表不可現場拼裝替代,應採整組經認可的產品,避免自行更換內部器具破壞防爆完整性。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