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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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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導線管密封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爆(XP)型封閉箱體: (一)導線管進入下列規定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者,應加以密封: 1.箱體內裝有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電阻器等設備或器具,於正常運轉下會產生電弧、火花,或運轉溫度超過內含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但該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者,得免密封: (1)封裝於氣體或揮發氣無法進入之完全密封腔室。 (2)電流啟斷接點浸於油中。電力接點浸入五十毫米以上;控制接點浸入二十五毫米以上。 (3)封裝於工廠密封完成之防爆(XP)型腔室,該腔室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有工廠密封或相似文字之商品標示,且箱體之管接口小於標稱管徑五十三毫米。 (4)為非引火性電路之一部分。 2.箱體內裝有配線端子台、接續組件或分接頭,且管接口為標稱管徑五十三毫米以上。 (二)防爆(XP)型封閉箱體之導線管須密封者,不得將相鄰之工廠密封箱體視為其導線管密封。 (三)導線管密封應裝設於距離防爆(XP)型封閉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其密封裝置與該箱體之間,僅能裝設防爆(XP)型由令、管接頭、大小管接頭、肘型彎管、加蓋肘型彎管,或類似L 型、T 型、十字型管配件,且尺寸規格不得超過導線管管徑。 二、進入正壓封閉箱體之導線管非為正壓保護系統之一部分者,每支導線管應於距離該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加以密封。 三、二個以上防爆(XP)型封閉箱體間以導線管連接,其導線管依第一款規定須密封者,如以短管或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之導線管互相連接,且該短管或導線管每支皆裝有單一密封裝置,並位於任一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以內視為符合規定之密封。 四、邊界: (一)導線管離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邊界應加以密封;其密封裝置得裝設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邊界之任一側三米範圍內。 (二)密封裝置之裝設應能使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導線管內氣體或揮發氣洩漏至密封裝置外之數量極小化。 (三)導線管密封裝置與離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邊界交界處之間,除裝在密封裝置上之防爆(XP)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 (四)金屬導線管無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完整不間斷穿過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且兩處邊界外三百毫米範圍內無裝設管配件,導線管兩終端皆位於非分類場所者,該導線管得免密封。 (五)依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埋設於地下之導線管,離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邊界位於地下者,其密封裝置得裝設於導線管離開地面之管段,惟密封裝置與導線管露出地面點之間,除裝在密封裝置上之防爆(XP)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配件。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定的是**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最危險的爆炸性氣體場所,正常運轉就可能有易燃氣體存在)**裡,導線管「密封裝置(Seal)」要裝在哪、什麼情況一定要裝。核心精神:防止導線管變成爆炸氣體的傳播通道——一旦某處箱體內產生電弧引燃氣體,密封可阻止火焰沿管路串到其他箱體或非危險區,也限制氣體沿管路擴散。

實務重點

一、防爆(XP)型箱體何時要密封:

  • 箱體內若裝有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電阻等**正常運轉會產生電弧、火花,或運轉溫度超過內含氣體自燃溫度80%**的設備 → 進入的導線管要密封。
  • 免密封的例外(須符合其一):封裝於氣體進不去的完全密封腔室、接點浸油(電力接點浸入50mm以上、控制接點25mm以上)、工廠密封完成且管接口小於53mm標稱管徑、或屬非引火性電路。
  • 箱體內只是端子台/接續/分接頭,但管接口為53mm以上也要密封。

二、密封位置(最關鍵的施工尺寸):

  • 密封裝置須裝在距箱體450mm範圍內
  • 密封與箱體之間只能裝防爆型由令、管接頭、大小管接頭、肘型彎管等L/T/十字配件,且尺寸不得超過導線管管徑——意思是中間不能有放大腔或多餘空間。

三、箱體間連接: 兩個以上防爆箱體用不超過900mm的短管/導線管互連,每支裝單一密封且位於任一箱體450mm內,視為合規。

四、邊界密封: 導線管離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邊界要密封,密封可裝在邊界任一側3米範圍內。免密封條件:金屬導線管完整不間斷穿越、兩邊界外300mm範圍內無管配件、兩端都在非分類場所。地下管段(依303條埋設)可把密封裝在露出地面段。

注意事項

  1. 「相鄰工廠密封箱體不能當作密封」——須密封的導線管要有自己的密封裝置,別想用旁邊的工廠密封箱體充數。
  2. 密封與箱體/邊界之間的配件種類被嚴格限制(只能裝特定防爆配件),施工排管時要先把密封位置與配件配置規劃好,避免事後發現中間多裝了線盒、由令而違規。
  3. 450mm、900mm、3米、300mm這些距離是硬性界線,現場放樣與材料叫料時應先確認管路走向與密封點,避免彎管/配件超距。
  4. 免密封各例外都附帶嚴格前提(浸入深度、管徑門檻、電路性質),不可只滿足部分條件就略過密封。
  5. 本條僅就密封裝設位置作規範,設備本身是否為合格防爆型、密封填料施作方式等,仍需依其他相關條文與產品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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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