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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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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及通訊系統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其配線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 二、第二種場所: (一)開關、斷路器及按鈕開關、電驛、警鈴、警笛等之開閉接點,應裝設於適用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防爆(XP)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封閉箱體內。但啟斷電流之接點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1.浸於油中。 2.包封於完全密封防止氣體或揮發氣進入之腔室。 3.裝設於非引火性電路中。 4.為非引火性元件部分。 (二)電阻器、電阻裝置、熱離子管、整流器及其他類似之設備,應符合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避雷保護裝置及熔線應裝設於封閉箱體內;該封閉箱體得為一般型。 (四)配線與密封應符合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七十六條及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第一類危險場所(有可燃性氣體/蒸氣環境)裡,信號、警報、遙控、通訊這些「弱電/控制系統」要怎麼裝。重點觀念:別以為這些是小電流、低電壓系統就能隨便接——只要會產生火花的接點,在爆炸性環境一樣會引爆,所以照樣要按危險場所等級做防爆處理。

條文把要求分成第一種場所(爆炸性氣體經常或長時間存在)和第二種場所(異常狀況下才出現)兩種等級分別規定。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最嚴格)

  • 設備本身必須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認證品。
  • 配線要符合第474條第1項、第475條、第477條(即第一種場所的配線方式與密封要求)。

第二種場所

  • 會產生啟斷火花的接點(開關、斷路器、按鈕、電驛、警鈴、警笛等的開閉接點)原則上要裝在「適用第一種場所的防爆(XP)型封閉箱體」或「吹驅及正壓型封閉箱體」內。
  • 例外:若該啟斷接點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火花被有效隔絕,就可裝一般型箱體:
    1. 浸在油中(油封滅弧、隔絕氣體)
    2. 包封在完全密封、氣體/揮發氣進不去的腔室內
    3. 屬於非引火性電路
    4. 屬於非引火性元件
  • 電阻器、電阻裝置、熱離子管、整流器等發熱元件 → 依第486條第2款第2目辦理(這類元件會發熱,要比照其發熱限制處理)。
  • 避雷保護裝置及熔線 → 要裝在封閉箱體內,但這個箱體可以是一般型(因為這類元件不是常態啟斷火花來源)。
  • 配線與密封 → 依第474條第2項、第476條、第477條(第二種場所的配線與密封要求)。

注意事項

  • 設計時先判斷現場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場所,等級不同,箱體與配線要求差很多。
  • 關鍵判斷點在「這個元件會不會在正常操作時產生火花或高溫」。會產生啟斷火花的接點是管制核心;避雷器、熔線這類則放寬到一般型箱體。
  • 想用「免防爆箱」的例外(油浸、密封、非引火性電路/元件)必須真的符合該條件,且要能舉證,不能自己認定。非引火性電路/元件本身有其設計與能量限制條件,須一併滿足相關規定。
  • 多處引用其他條文(474、475、476、477、486),不能只看本條,配線方式、密封、發熱元件處理都要回頭對照那些條文一起做。
  • 弱電系統最常被忽略防爆要求,警鈴、按鈕這些末端裝置在危險場所一樣要按等級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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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