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3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適用於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適用於0區、1區或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之第一類第二種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防爆等級分類系統之間的對應與向下相容」。簡單說:分區制度有兩套講法——一套用「0區/1區/2區」,另一套用「第一類第一種/第二種場所」。本條告訴你,某個區別認證的防爆設備,可以裝在哪個對應的危險場所。
核心邏輯就兩句:
- 適用於0區的設備 → 可裝在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前提:氣體等級與溫度等級相同)。
- 適用於0區、1區或2區的設備 → 可裝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前提同樣是氣體與溫度等級相同)。
實務重點
- 危險度由高到低:0區(爆炸性氣體持續/長時間存在)危險度最高,2區最低。設備為較嚴苛環境(如0區)所設計者,拿到危險度較低的場所使用是安全可接受的,這就是「向下相容」的概念。
- 第一種場所對應較嚴苛: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屬於正常運轉就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的環境,所以條文要求至少是0區認證的設備才能進駐。
- 第二種場所相對寬鬆:第一類第二種屬異常時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因此0區、1區、2區任一等級認證的設備都可裝設。
- 兩個前提缺一不可:條文明確寫「相同氣體及溫度等級」。也就是說,光看分區對應還不夠,氣體分類(Group)與溫度等級(T-class)必須一致才算合格匹配。
注意事項
- 選用設備時不要只看「防爆」兩個字就裝,務必比對:①區別/場所對應是否符合本條;②氣體等級是否相同;③溫度等級是否相同。三者同時滿足才成立。
- 本條只處理「第一類」(氣體/蒸氣類)的對應關係,不涉及粉塵等其他類別,套用時注意場所分類前提。
- 設備銘牌上的適用區別與氣體、溫度標示是判定依據,現場驗收與設計選型應以銘牌標示為準逐項核對。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