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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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第一類危險場所(爆炸性氣體環境)配線裝設規定的「適用範圍宣告條款」。它明確界定:只要是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也就是現場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區域——不論電壓高低(低壓、高壓全包),裡面所有用電設備、器具的配線與裝設,全部都要依照本節(防爆相關條文)來辦。
簡單講:這是在告訴你「接下來這一節的規定,套用在哪些場所、哪些設備上」。
實務重點
- 適用場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第二種場所。第一種是正常運轉就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的區域;第二種是正常時不會、但異常或故障時可能出現的區域。本條把兩者都納入本節規範。
- 不分電壓等級:原文寫明「所有電壓等級」,意思是不能因為設備是低壓就免除防爆要求。從照明、插座到動力設備,只要落在這兩種場所內,配線與裝設都要照本節辦。
- 涵蓋範圍廣:包含「用電設備或器具」本身,以及它們的「配線及裝設」,兩部分都受規範,不是只管設備選型而已。
注意事項
- 本條只是宣告適用範圍,具體的防爆作法、線管、密封、設備選用要求都在本節後續各條,設計與施工要逐條對照查核。
- 設計前的關鍵動作是先正確判定場所分類(第一種/第二種),分類錯了,後面整套防爆措施就會套錯等級,是現場最常見也最致命的源頭錯誤。
- 場所範圍劃定(危險區域邊界)會直接決定哪些設備要納入本節,邊界附近的設備要特別確認落在區內或區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