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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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內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
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
二、於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固定配線無法提供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必要移動之電路部分,且可撓軟線可透過裝設位置或防護裝置避免損壞。
三、不需進入水池即可移出之電動沉水幫浦,於水池與其電源間之管槽範圍內延伸。
四、進出開放式混合桶或混合槽之電動攪拌器。
五、由插座、開關及其他配電裝置等不視為可攜式用電設備組成之臨時性可攜式組合,其個別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者。
如依前項規定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四、在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須裝設防爆(XP)型線盒、管配件或封閉箱體者,可撓軟線終端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軟線連接器或附接插頭,或裝有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密封裝置之軟線連接器。在第二種場所不須採用防爆(XP)型設備者,可撓軟線終端採用適用之軟線連接器或附接插頭。
五、為連續線段。用於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自電源至臨時性可攜式組合及從臨時性可攜式組合至用電設備或器具間之可撓軟線應為連續線段。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一類場所(屬於可能存在易燃氣體/蒸氣的危險場所)原則上要求固定式管槽配線,但本條開了「特定情況下可以用可撓軟線(軟電纜)」的例外,並對軟線本身與終端接法訂出嚴格要求。
簡單講:危險場所裡,只有「設備本來就要移動」或「可攜式組合」這幾種非用軟線不可的情形,才准許用軟線;而且軟線與接頭全部都要是「適用於第一類場所」的防爆等級產品,並含設備接地導線。
實務重點(什麼情況可用軟線)
第一項列出五種允許使用可撓軟線的情形:
- 連接可攜式照明或可攜式設備與其固定電源電路。
- 在合格人員維修管理的工業廠區,固定配線無法滿足設備必要移動需求,且軟線能靠裝設位置或防護避免受損。
- 不需進入水池即可移出的電動沉水幫浦,在水池與電源間管槽範圍內延伸。
- 進出開放式混合桶/槽的電動攪拌器。
- 由插座、開關等組成、非屬可攜式設備的臨時性可攜式組合,其個別組件須適用於第一類場所。
軟線裝設規定(第二項)
採用軟線時必須同時滿足:
- 軟線本身須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者(防爆等級的軟線,不可拿一般軟線替代)。
- 內含一條符合第94條第7款規定的設備接地導線——危險場所接地不可省,這是防止火花引燃的關鍵。
- 終端須用線夾等方式支撐,確保接點不承受拉力——防止扯動鬆脫產生火花或斷線。
- 終端接頭分場所分級:
- 第一種/第二種場所須裝防爆(XP)型線盒、管配件或封閉箱體者,軟線終端要用適用該場所的軟線連接器/附接插頭,或裝有適用密封裝置的連接器。
- 第二種場所不須防爆設備者,可用適用的軟線連接器或附接插頭。
- 須為連續線段:尤其第五款臨時組合,從電源到組合、再到用電設備之間,軟線不可中間接續,必須一段到底。
注意事項
- 這是「例外條款」,不是放寬。預設仍是固定配線,只有條列情形才可用軟線,設計時要先確認屬於哪一款。
- 「適用於第一類場所」貫穿軟線、接頭、密封裝置——選材時整串都要符合危險場所等級,任一環節用錯就失去防爆完整性。
- 接地導線一定要在軟線內,不可外拉或省略;連接時務必確認接地端確實接妥。
- 終端拉力釋放(線夾)與連續不接續是減少接點故障、避免電弧的核心,現場驗收要逐點檢查。
- 第四款第二種場所是否須防爆設備,會影響接頭選用,需依該場所實際分類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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