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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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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在最高周圍溫度下連續通電,電熱器暴露於氣體或揮發氣之表面溫度不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若無溫度控制器,加熱設備或器具於額定電壓一‧二倍時運轉,仍應符合上列規定。但屬符合下列規定者,從其規定: (1)如為防水氣凝結之空間加熱設備或器具內建電動機者,應依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2)加熱設備或器具之電路得裝設限流裝置,限制電熱器內之電流值,使其表面溫度上升低於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 2.加熱之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但為電阻式電熱保溫設備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不在此限。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及熔線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第一類場所」(指有易燃氣體、揮發氣存在、可能形成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危險場所)內,電氣設備與器具該怎麼選用、怎麼裝。重點分兩種等級:

  • 第一種場所(爆炸性氣體在正常運轉下就可能出現):設備必須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防爆型,沒有妥協空間。
  • 第二種場所(正常時不會有,只有異常或洩漏才可能出現):要求稍寬,依設備種類(電熱、電動機、開關類)分別套用對應條文。

核心邏輯就一句:設備表面或火花溫度,不能高到把現場的氣體點著。

實務重點

一、電力加熱設備(第二種場所)的溫度天花板

  • 在最高周圍溫度下連續通電時,電熱器暴露面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該氣體/揮發氣自燃溫度的 80%。這個 80% 是條文明訂的安全裕度,目的是留緩衝、不讓表面溫度貼著自燃點走。
  • 沒有溫度控制器的加熱器更嚴:要假設它在 額定電壓 1.2 倍(模擬過電壓異常工況)運轉,表面溫度仍要守住前述 80% 的限制。設計時等於要用最惡劣條件去驗算。
  • 兩個例外通道:
    1. 防水氣凝結的空間加熱器若內建電動機,該電動機依第 489 條辦理。
    2. 電路可加裝限流裝置,靠限制電熱器電流把表面溫升壓在自燃溫度 80% 以下——用電氣手段達成溫度控制。
  • 另一條路是直接選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加熱設備(更高等級往下相容);其中電阻式電熱保溫設備若有適用於第二種場所的型式,則可直接用該型式。

二、電動機驅動的設備

  • 凡是用電動機帶動的設備或器具,電動機要符合第 489 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條只是把要求「轉介」過去,實際細節看第 489 條。

三、開關、斷路器、熔線

  • 這類會產生電弧火花的開斷元件,要符合第 487 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樣是轉介條文。

注意事項

  • 自燃溫度是設計基準:選設備前要先確認現場氣體/揮發氣的自燃溫度,再回推設備容許的表面溫度上限(≤自燃溫度 80%)。氣體種類不同,這個門檻就不同,不能套用同一個溫度等級走天下。
  • **「無溫控器就用 1.2 倍額定電壓驗算」**這點容易漏:別只看正常運轉溫度,要做異常工況驗證,否則過電壓時設備可能變成引火源。
  • 本條大量採「轉介」寫法(第 487、489 條),實際施工與選型一定要把被引用的條文一起讀,本條本身不含這些細項數值。
  • 第一種場所沒有溫度妥協選項,務必選用對應該場所認證的防爆設備,不要拿第二種場所等級的東西硬塞。

(本文為工程技術說明,非法律意見;現場合規認定請依主管機關與最新法規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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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