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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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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1.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機器。 2.全密閉型機器,有乾淨空氣來源提供正壓通風,及排放至非分類場所,並於機器外殼以十倍以上容積量之空氣吹驅完成後,始對該機器供電,且有於正壓空氣供應故障時自動斷電之裝置。 3.全密閉惰性氣體填充型機器,有穩定可靠惰性氣體來源可對機器外殼加壓,並有確保外殼內正壓之裝置,及於正壓氣體供應故障時自動斷電之裝置。 4.浸入液體中之機器,該液體僅於揮發與空氣混合時為易燃,或封在壓力超過大氣壓力之氣體或揮發氣內之機器,該氣體或揮發氣僅於與空氣混合時為易燃,並於該機器以液體或氣體吹驅,排除所有空氣後始對該機器供電,且有於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供應故障,或壓力降至大氣壓力時,自動斷電之裝置。 (二)符合前目之2及之3規定之全密閉型電動機,其表面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並應附有偵測電動機溫度之裝置,在溫度超過設計限制值時,使電動機自動斷電或發出警報。裝設輔助設備者,其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適用於第二種場所之機器。 (二)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且起動或運轉時採用滑動接點、離心開關或電動機過電流、過載、過熱保護裝置等其他型式開關,或內含電阻裝置之機器。 (三)用於防止機器停止運轉期間出現水氣凝結之空間加熱器,於額定電壓運轉時,其暴露表面溫度不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且其電動機有耐久且明顯之標識,標明周圍溫度攝氏四十度或較高周圍溫度運轉時之表面最高溫度。 (四)如鼠籠式感應電動機等內部無電刷、開關機構或類似電弧產生裝置之開放式或非防爆(XP)外殼電動機。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第一類場所」(存在易燃氣體或揮發氣的危險場所)裡,電動機、發電機等旋轉電機要怎麼選型與防護。核心精神:在會出現可燃氣體的環境,旋轉電機本身會發熱、會產生電弧(換向器、滑動接點、開關),所以必須用特定的防爆/正壓/充填/浸液手段,讓火源與危險氣體隔離,並在保護失效時自動斷電。

條文依危險程度分兩段:第一種場所(正常運轉就可能有危險氣體)要求最嚴;第二種場所(異常時才可能出現)相對放寬。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最嚴),旋轉電機須為下列之一:

  1. 經認定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機器(防爆型)。
  2. 全密閉正壓通風型:用乾淨空氣加正壓,排氣排到非分類場所;要先以「十倍以上外殼容積」的空氣吹驅完,才能送電;正壓故障時自動斷電。
  3. 全密閉惰性氣體充填型:以可靠惰性氣體對外殼加壓並維持正壓,供應故障時自動斷電。
  4. 浸液/充氣型:液體或氣體只有揮發混空氣時才易燃,須先吹驅排淨空氣才送電,供應故障或壓力降到大氣壓時自動斷電。

針對第2、3款的全密閉型電動機,額外要求:表面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周圍氣體自燃溫度的80%,並要裝溫度偵測,超過設計限值時自動斷電或警報;附屬設備也要適用於第一種場所。

第二種場所(較寬),旋轉電機可為下列之一:

  • 適用於第二種場所的機器;
  • 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且帶滑動接點/離心開關/過流過載過熱保護或內含電阻裝置的機器;
  • 防凝結用的空間加熱器,額定電壓下暴露表面溫度不超過周圍氣體自燃溫度80%,且電動機要有耐久明顯標識,標明在攝氏40度或更高周溫運轉時的表面最高溫度;
  • 無電刷、無開關機構、無類似產生電弧裝置的開放式或非防爆外殼電動機(如鼠籠式感應電動機)。

注意事項

  • 80%自燃溫度是溫度級數控制的關鍵:選機與設定溫度保護時,要對照現場氣體的自燃溫度,留出這個安全裕度。
  • 正壓/充填型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送電聯鎖:必須「先吹驅完成才送電」、「保護失效就斷電」這兩個動作都要做進控制邏輯,不能只裝硬體不接連鎖。
  • 第二種場所允許鼠籠式等「無電弧」開放式電動機,是因為其本身不產生火源;但只要機器帶有滑動接點、開關或電熱元件,就回到要適用第一/二種場所認定的較嚴要求。
  • 全密閉機若加裝輔助設備(如冷卻、感測附件),附件本身也要符合該場所等級,別讓配件成為破口。
  • 溫度標識(攝氏40度或更高周溫之最高表面溫度)是現場驗收與後續維護的依據,更換或檢修時要確認標識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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