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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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燈具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完整組合,且應標明其設計之最大瓦特數。作為可攜式使用者,燈具應為適用於該用途之完整組合。
(二)燈具應有防護柵或位於安全位置,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懸吊式照明燈具應以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製成吊桿懸吊及配線;其螺紋接頭應以固定螺絲或其他有效方式固定,防止鬆脫。吊桿長度超過三百毫米者,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於吊桿下端三百毫米內,裝設永久且有效之斜撐,防止橫向位移。
2.於燈具固著點至其支撐線盒或配件三百毫米內,裝設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管配件或可撓連接器。
(四)支撐燈具之線盒、線盒組件或管配件,應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燈具於正常運轉下表面溫度超過周圍氣體或揮發氣攝氏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者,該燈具應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之完整組合,且應標明其設計之最大瓦特數,或經測試為其所標示運轉溫度或溫度等級(T 碼)之類型。
(二)燈具應有防護柵或位於安全位置,以免遭受外力損傷。燈具落下之火花或熱金屬有引燃局部聚積之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危險者,應裝設適用之外殼或採用其他有效之保護措施。
(三)懸吊式照明燈具應依前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四)可攜式照明設備應符合第一目規定。如該設備架設於移動式支架,並依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採用可撓軟線連接,且符合第二目規定者,得架設於任何位置。
(五)整組燈具或個別燈座之開關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六)放電管燈之啟動及控制設備應符合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但日光燈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其過熱保護器封裝於有過熱保護之日光燈安定器內,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第一類場所(爆炸性氣體/揮發氣環境)的照明燈具怎麼裝。第一類分兩種:第一種場所是正常運轉下就可能有易燃氣體存在的高危區;第二種場所是只有在異常或故障時才可能出現危險氣體的次危區。兩者對燈具的防爆等級要求不同,第二種相對放寬,但仍有溫度與火花防護的硬性要求。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最嚴):
- 燈具必須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完整組合」整組防爆認證品,且要標明設計最大瓦特數——換燈泡時不能超過這個瓦數,否則溫升失控。
- 燈具要有防護柵或裝在不會被撞到的安全位置,避免外力打破外殼破壞防爆性能。
- 懸吊燈具的吊桿要用「有螺紋的厚金屬導線管」做,螺紋接頭要用固定螺絲等方式鎖死防鬆脫。
- 吊桿長度超過 300 毫米 時,二擇一:在吊桿下端 300 毫米內加永久有效斜撐防橫向晃動;或在燈具固著點到支撐線盒/配件 300 毫米內,裝第一種場所適用的可撓管配件或可撓連接器。這是為了防止長吊桿晃動造成螺紋鬆動、配線疲勞。
- 支撐燈具的線盒、組件、管配件全部都要是第一類場所適用品。
第二種場所(次危,條件式放寬):
- 關鍵判斷:燈具正常運轉表面溫度若超過周圍氣體/揮發氣自燃溫度的 80%,就必須用第二種場所完整組合並標明最大瓦特數,或經測試符合其標示運轉溫度/溫度等級(T 碼)。沒超過這門檻的才有彈性。
- 一樣要防護柵或安全位置;若燈具掉落的火花或熱金屬可能引燃局部聚積的易燃氣體,要加適用外殼或其他有效保護。
- 懸吊燈具比照第一種場所第三目辦理(即上面吊桿、斜撐、可撓連接的規定)。
- 可攜式照明比照第一目;若裝在移動支架上、依第492條用可撓軟線連接、並符合防護要求,可裝在任何位置。
- 開關依第487條第二款第一目;放電管燈啟動控制設備依第488條第二款。例外:適用於第二種場所的日光燈,其過熱保護器已封裝在有過熱保護的安定器內者,不受此限。
注意事項
- 「完整組合」是重點——不能自己拼裝燈座、外殼。整組要有對應場所的認證。
- 最大瓦特數標示不是裝飾,現場維護換燈管/燈泡務必照標示,超瓦會把表面溫度推過自燃門檻。
- 第二種場所那條「自燃溫度80%」的判斷要回查現場實際存在氣體的自燃溫度與燈具表面溫度,這是選型的分水嶺。
- 300 毫米的吊桿斜撐/可撓連接是防機械鬆動引發的破密封風險,安裝時量好長度別漏做。
- 本條多處交叉引用第487、488、492條,設計時要一併翻閱對應條文確認開關、控制設備、軟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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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