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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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麻醉區域之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一)使用區域:使用易燃性麻醉劑之整個區域從地板向上至一‧五米處之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其超過一‧五米至天花板之剩餘空間,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上方區域。
(二)儲存區域:儲存易燃性麻醉劑或揮發易燃性消毒劑之任何房間或區域,從地板向上至天花板之區域屬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儲存容器內屬0區。
二、非分類場所:使用非易燃性麻醉劑之任何吸入式麻醉區域,屬非分類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告訴你:醫院手術室、麻醉相關區域怎麼劃分防爆危險區。重點是看「用的麻醉劑會不會燃」。
- 用易燃性麻醉劑:該區域要當成危險場所處理。
- 用非易燃性麻醉劑:直接判為非分類場所,不需按危險場所那套規定。
實務重點
一、使用易燃性麻醉劑的使用區域
- 從地板往上到 1.5 米 這段空間 →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原因:易燃麻醉氣體與蒸氣多半比空氣重,會沉積在靠近地板的低處,所以高風險區劃在下方。
- 1.5 米以上到天花板的剩餘空間 → 列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上方區域」,屬另一層級的劃分。
二、儲存易燃性麻醉劑或揮發易燃性消毒劑的區域
- 整個房間從地板到天花板都算 1區(比使用區域更嚴,因為儲存環境氣體聚積風險全室皆有)。
- 儲存容器「內部」屬 0區(容器內持續存在爆炸性混合氣,等級最高)。
三、非易燃性麻醉劑的吸入式麻醉區域
- 整個劃為非分類場所,不必套用防爆危險場所的裝置要求。
注意事項
- 1.5 米是本條明訂的分界,設計配電、插座、燈具、開關高度與防爆等級時要嚴守此界線:1.5 米以下與儲存室全室須按 1區危險場所選用防爆型設備與配線方式。
- 區域分類直接決定該空間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與施工法,先確認該區用的是易燃或非易燃麻醉劑,是整個設計的前提。
- 0區(容器內)為最嚴等級,相關設備選用須對應該等級要求。
- 本條只負責「劃區」,實際各區可用何種設備、配線方式須再對照危險場所相關章節辦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