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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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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之凝結液排放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內或管槽系統任一處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採用可行方法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 二、電動機或發電機內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裝設適用之接頭及導線管系統,使液體進入之數量極小化。有必要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者應裝設附有排放裝置之電動機或發電機。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第一類(可燃性氣體/蒸氣)危險場所裡,封閉箱體、管槽、電動機、發電機內部會凝結出液體或揮發性凝結液時要怎麼處理。重點就是:別讓凝結液在裡面積起來,要嘛用方法防止聚積,要嘛定期把它排掉。

實務重點

  • 控制設備封閉箱體 / 管槽系統(第一款):箱體內或管槽任一處只要可能積到液體或揮發氣凝結出的液體,就要用「可行方法」防止聚積,或安排定期排放。條文沒指定排放裝置型式,留給設計者依現場條件選定。
  • 電動機 / 發電機(第二款)
    • 內部可能積凝結液者,要選用適用的接頭及導線管系統,目的是讓液體「進入的數量極小化」——也就是從源頭控制,盡量別讓液體跑進機內。
    • 如果還是有必要防聚積或要定期排放,就直接選用本身附有排放裝置的電動機/發電機

注意事項

  • 危險場所內的凝結液若積在帶電設備或封閉空間,等於把可燃介質和潛在點火源關在一起,這是本條要消除的風險,設計時不能省略排放/防聚積的考量。
  • 條文只給原則(「可行方法」「適用之接頭及導線管系統」),未指定具體規格與數值,實作時要依設備供應與場所分類選用合格於第一類場所的元件,並落實到維護排程中「定期排放」這項動作。
  • 兩款分別針對「靜態箱體/管槽」與「旋轉電機」,設計與施工時要逐項對照確認,別只處理其中一類。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