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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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導線管或電纜依第四百七十五條至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五百三十八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及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密封者,應加以密封,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通過之數量極小化。
密封裝置在正常使用下能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通過之數量極小化,且該裝置為可觸及者,得免為防爆(XP)型或耐壓防爆「d」型。
僅收容本質安全器具之封閉箱體,除第四百八十條規定外,得免密封。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本質安全(intrinsic safety)系統」的配線在穿越危險場所時,密封(seal)要怎麼處理。重點是:本質安全系統雖然本身設計成不會點燃可燃性氣體/粉塵,但只要其配線的導線管或電纜,依照本規則其他相關條文(第475479條、第499條、第538542條、第557條)原本就要求密封的,仍然要照樣做密封,目的就是把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透過管路擴散的量壓到最低。
實務重點
- 密封要求不因「本質安全」而免除:第一項明確說,只要其他條文規定該處的導線管/電纜須密封,本質安全系統的配線一樣要密封,不能因為它是本質安全就跳過。
- 密封裝置等級可放寬:第二項是對本質安全系統的鬆綁——如果密封裝置在正常使用下能把氣體/揮發氣/粉塵通過量壓到極小,而且這個裝置是「可觸及(accessible)」的,那麼這個密封裝置本身可以不必做成防爆(XP)型或耐壓防爆「d」型。這是因為本質安全系統的能量本來就被限制,密封的角色偏向阻擋氣體擴散,而非承受內部爆炸壓力。
- 僅裝本質安全器具的箱體可免密封:第三項,封閉箱體裡頭只放本質安全器具的,除了第480條另有規定外,可以免做密封。
注意事項
- 判斷「該不該密封」必須回去查所援引的各條(475
479、499、538542、557),這條本身不獨立決定密封與否,而是把那些條文的密封義務套用到本質安全系統上。 - 要享受第二項免防爆型密封的放寬,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① 正常使用下能把氣體/粉塵通過量極小化、② 裝置為可觸及。若密封裝置藏在無法觸及處,就不適用這個放寬。
- 第三項的免密封有但書——第480條的規定仍要遵守,設計前確認該箱體是否落入第480條的適用範圍。
- 條文未給任何具體尺寸或數值,「極小化」屬性能要求,現場須依所選密封產品的性能與適用場所等級判斷,不要自行套用未經驗證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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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