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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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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採取下列規定之一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水平管槽長度三米以上。 三、垂直管槽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長度一‧五米以上。 四、自防塵燃封閉箱體水平或向下延伸,與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有具同等效果之管槽裝設方法。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分類場所之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得免密封。 密封裝置應為可觸及者。 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XP)型。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二類場所是「易燃性粉塵」危險場所。當一個「防塵燃封閉箱體」(可防止粉塵進入並阻止內部火花引燃外部粉塵的箱體)用管槽連到另一個「非防塵燃」的箱體時,粉塵可能順著管槽鑽進防塵燃箱體裡,破壞它的防護效果。本條就是要切斷這條「粉塵通道」,提供四種擇一的防堵作法。

實務重點

防塵燃箱體 ↔ 非防塵燃箱體(兩者都在第二類場所內):管槽連通必須擇一處理

  1. 永久且有效的密封裝置(最直接,把管槽塞死)。
  2. 水平管槽長度做到 3 米以上——靠管路長度讓粉塵不易遷移到防塵燃箱體。
  3. 垂直管槽由防塵燃箱體向下延伸 1.5 米以上——利用粉塵向下沉降、不易往上爬的特性。
  4. 採與第 2、3 款同等效果的水平或向下延伸裝設法。

注意第 2、3 款的長度是「替代密封」的設計手段,等於用幾何距離換取防塵效果,設計選線時要把這段管槽長度納入佈線規劃。

防塵燃箱體 ↔ 非分類場所封閉箱體:得免密封

當連通的另一端是「非分類場所」(沒有粉塵爆炸危險的一般場所)的箱體時,這條管槽不需密封。因為粉塵來源端不在危險場所,沒有把危險粉塵帶進來的疑慮。

密封裝置的兩個附加要求

  • 密封裝置應為可觸及(accessible)——施工定位時要留得到、檢查/維護碰得到的位置,不要埋死在無法接近處。
  • 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XP)型——這裡是粉塵(第二類)場景,密封件本身不必用到防爆型,降低選料負擔。

注意事項

  • 四種措施是「擇一」,不必同時做,但選哪一種要在設計階段就決定,因為第 2、3 款牽涉管槽走向與長度,會影響盤體佈置。
  • 「向下延伸 1.5 米」是指由防塵燃箱體往下算,方向不可弄反;垂直向上延伸不在本款的認可作法內。
  • 第 4 款的「同等效果」需有工程依據佐證其防塵效力,現場若採非標準作法,應留存可說明的設計理由。
  • 區分清楚對端箱體是「非防塵燃(仍在第二類場所)」還是「非分類場所」,兩者處理要求完全不同,前者要擇一防堵、後者免密封,判斷錯會做白工或留下漏洞。
  • 密封裝置位置記得預留可觸及性,避免後續被其他設備或結構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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