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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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二)MI電纜,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三)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21區之金屬被覆電纜,且該電纜有氣密性金屬被覆及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並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塵密型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有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十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適用之塵密型配件。
三、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並具有螺紋銜接口供導線管或電纜終端連接;用於內部有導線接續、分接或終端連接,或裝設於存在E群危險物質之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二類場所者。
第二類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或塵密型導線槽。
(三)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四)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五)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裝設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時,採用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 管、廠製彎頭及其附屬管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第二類場所」(可燃性粉塵環境)的配線方法。第二類分兩種等級:第一種場所(正常運轉就會有可燃粉塵懸浮到危險濃度)要求最嚴;第二種場所(正常時不會、僅異常或堆積時才有風險)可放寬。核心精神就一句話:不讓電弧、火花或高溫表面接觸到可燃粉塵,並防止粉塵侵入線盒與配件內部。
實務重點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最嚴)配線方法:
- 主幹線採「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MI 電纜(需用第一種場所專用終端配件,且裝設與支撐要避免終端承受拉力),或在封閉式且由合格人員管理的工業廠區可用氣密金屬被覆電纜(含符合第93條的設備接地導線)。
- 需要可撓連接(如接到會振動的馬達)時,限用塵密型可撓連接頭、液密型金屬/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或符合第510條的可撓軟線搭配塵密型配件。
- 線盒與管配件一律塵密型且需螺紋銜接口;若內部有接續、分接、終端連接,或處於 E 群(金屬粉塵)場所,必須是第二類場所專用品。
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放寬)配線方法:
- 可沿用第一種的全部方法,另外允許厚/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塵密型導線槽、MI 或金屬被覆電纜等。
- 用電纜架時須單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間隔不得小於最大電纜直徑(散熱與避免堆積)。
- 金屬導線管抗腐蝕不足時,封閉工業廠區可改用 SCH 80 規格 PVC 管及廠製彎頭。
- 可撓連接仍須依第一種的規定辦理;線盒、管配件須為塵密型。
注意事項
- 「螺紋」要求是關鍵——螺紋銜接才能維持氣密/塵密與接地連續性,現場不要用對接或鎖緊不到位的方式交差。
- E 群(金屬性粉塵,導電性強、燃爆敏感)有額外要求,選用配件時要確認是否標示適用第二類場所,別只看「塵密」。
- 終端配件防拉應力的要求對 MI 電纜特別重要,支撐間距與固定方式要在設計圖上交代清楚。
- 電纜架敷設的「間隔≥最大電纜直徑」是原文明訂的硬條件,排線時務必量測確認,不可緊靠並排。
- 可撓連接段是火花與密封最易失效之處,務必選對型號(塵密型/液密型/互鎖型),並搭配對應管配件。
- 第二種場所中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須另依第474條第2項第4款辦理,設計時要併同查核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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