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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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內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
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
二、於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依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配線方法提供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可撓連接,且可撓軟線可透過裝設位置或防護裝置避免損壞。
三、不需進入水池即可移出之電動沉水幫浦,於水池與其電源間之管槽範圍內延伸。
四、進出開放式混合桶或混合槽之電動攪拌器。
五、由插座、開關及其他配電裝置等不視為可攜式用電設備組成之臨時性可攜式組合,其個別為適用於第二類場所者。
如依前項規定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第二類場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四、裝設於第一種場所,可撓軟線終端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軟線連接器,或裝有適用於第一種場所密封裝置之軟線連接器。裝設於第二種場所,可撓軟線終端採用塵密型軟線接頭。
五、為連續線段。用於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自電源至臨時性可攜式組合,及從臨時性可攜式組合至用電設備或器具間之可撓軟線應為連續線段。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二類場所(屬於危險場所中以可燃性粉塵為主的環境)原則上配線要用硬性、固定的管槽系統,但這條開了一個例外:符合特定情形時,才准許使用「可撓軟線」(也就是俗稱的軟電纜、可彎曲的軟線)。
本條分兩層:
- 第一項:列出哪幾種狀況「得」採用可撓軟線(5 種情形)。
- 第二項:一旦你採用了可撓軟線,這條軟線本身與裝設方式「必須」符合的 5 項要求。
白話講就是:軟線在危險場所是被嚴格限縮的,只有可攜式設備、攪拌器、沉水幫浦、合格人員管理的工業廠區可撓連接、以及合規的臨時性可攜組合這幾種場合才能用,而且用了之後軟線規格與終端處理都要到位。
實務重點
第一項——什麼情況可以用軟線:
- 連接可攜式照明或可攜式用電設備/器具到其電源電路的固定部分。
- 在合格人員維修、管理監督的工業廠區,依第 498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配線方法,對固定式或可攜式設備做可撓連接,且軟線要靠裝設位置或防護裝置避免被碰傷。
- 不必進入水池即可吊出的電動沉水幫浦,在水池到電源之間的管槽範圍內延伸。
- 進出開放式混合桶/槽的電動攪拌器。
- 由插座、開關等「不算可攜式設備」的裝置組成的臨時性可攜式組合,且各組件本身要適用於第二類場所。
第二項——軟線本身與裝設的硬性要求:
- 軟線必須是「適用於第二類場所」的型式。
- 軟線內要含一條符合第 94 條第七款規定的設備接地導線——這是人身安全核心,故障電流要有回路。
- 終端要用線夾或等效方法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承受拉力(避免拉脫造成電弧、火花)。
- 終端密封依場所分級:
- 第一種場所: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軟線連接器,或裝有第一種場所密封裝置的軟線連接器。
- 第二種場所:用塵密型軟線接頭。
- 軟線要是連續線段,中間不可亂接。針對第一項第五款的臨時組合,從電源到組合、再從組合到設備,各段都必須是連續線段。
注意事項
- 「得」用軟線不代表可以隨意用——必須先落在第一項五款其中之一,否則就要回到固定管槽配線。
- 終端密封與接頭型式要對應場所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兩者要求不同(第一種要連接器/密封裝置,第二種要塵密型接頭),選錯型式等於密封失效。
- 接地導線是強制內含的,配線時別只看載流導線而漏掉這條設備接地導線。
- 支撐拉力釋放(strain relief)是常被忽略卻關鍵的細節:終端承受拉力在危險場所可能導致鬆脫、產生火花引燃粉塵。
- 「連續線段」原則意味著不可在中途任意接續或加裝中間接線盒繞過要求,臨時組合的每一段都要從頭到尾連續。
- 本條多處引用第 498、94 條,實際設計施工須一併查對被引用條文的細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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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