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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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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金屬外殼包封輻射型加熱器具備塵密功能,且依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適用於第二種場所。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五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 (四)變壓器、電磁線圈、阻抗線圈及電阻器應符合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第二類場所」(也就是有可燃性粉塵環境)的用電設備、器具該怎麼選型裝設。核心邏輯:設備防護等級要跟場所危險分級對應——危險程度高的第一種場所,設備就得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第二種場所則依設備類型分別套用本規則其他相關條文的要求。

實務重點

  • 裝在第一種場所:設備或器具必須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等於不准用次一級防護的設備硬塞進更危險的場所。
  • 裝在第二種場所,依設備種類分四類處理:
    1. 電力加熱設備/器具:原則上要用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例外是「金屬外殼包封的輻射型加熱器具」,若具備塵密功能且依第471條第2項辦理,可適用於第二種場所。
    2. 電動機驅動的設備:該電動機要符合第50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3. 開關、斷路器、熔線:要符合第504條第2款規定。
    4. 變壓器、電磁線圈、阻抗線圈、電阻器:要符合第505條第2款規定。

注意事項

  • 本條是「指路型」條文,實際細節散在第471、504、505、506條,選型前務必把這幾條一起翻出來對照,不能只看本條。
  • 場所分級(第一種/第二種)必須先確認清楚,分級錯了,後面整套設備選型都會跟著錯。
  • 加熱器具的塵密例外條款有附帶條件(金屬外殼包封、輻射型、塵密、依471條第2項),四個條件要同時成立才適用,缺一不可,別只憑「有塵密」就放行。
  • 不同設備類型走不同條文,現場驗收時要按設備清單逐項比對,避免把電動機的標準誤套到加熱器或開關上。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