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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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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之照明燈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燈具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且應標明其設計之最大瓦特數。 (二)燈具應有防護柵或位於安全位置,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懸吊式照明燈具: 1.燈具應以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製成吊桿懸吊,或採用吊鏈並附有適用之配件,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懸吊。其螺紋接頭應以固定螺絲或其他有效方式固定,防止鬆脫。 2.吊桿長度超過三百毫米者,於吊桿下端三百毫米內,應裝設永久且有效之斜撐,防止橫向位移,或於燈具固著點至其支撐線盒或配件三百毫米內,裝設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管配件或可撓連接器。 3.出線盒或配件至燈具間之配線未穿入導線管時,終端搭配適用之塵密型配件者,得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軟線,惟該可撓軟線不作為燈具之支撐裝置。 (四)支撐燈具之線盒、線盒組件或管配件,應為適用於第二類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可攜式照明設備應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且應標明其設計之最大瓦特數。 (二)固定式照明燈具應有塵密型外殼或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燈具應標明在正常使用下,其暴露表面溫度不超過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溫度之最大瓦特數。 (三)固定式照明燈具應有防護柵或位於安全位置,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四)懸吊式照明燈具應依前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五)放電管燈之啟動及控制設備應符合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第二類場所」(粉塵類危險場所)的照明燈具裝設要求,分成第一種場所(危險粉塵正常或常態存在)與第二種場所(異常情況下才出現粉塵)兩種等級,各有不同的燈具防護與懸吊固定規定。核心精神:燈具表面溫度不能引燃粉塵、燈具不能被外力撞壞、懸吊結構要夠牢固不鬆脫。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較嚴格):

  • 燈具必須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認證的型式,並標明設計最大瓦特數——不可超瓦使用,避免表面過熱引燃粉塵。
  • 燈具要加防護柵或裝在安全位置,防止被撞擊損壞。
  • 懸吊式燈具的吊桿要用「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製作,或用吊鏈加適用配件,螺紋接頭要用固定螺絲等方式鎖死防鬆脫。
  • 吊桿長度超過 300 mm 時,要在吊桿下端 300 mm 內加永久有效斜撐防橫向晃動;或在燈具固著點到支撐線盒/配件 300 mm 內,裝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可撓管配件或可撓連接器。
  • 出線盒到燈具的配線若沒穿導線管,終端要搭配適用的塵密型配件,才可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可撓軟線,且軟線不可拿來當燈具的支撐。
  • 支撐燈具的線盒、組件、管配件都要是適用於第二類場所者。

第二種場所(相對放寬):

  • 可攜式照明設備要適用於第二種場所並標明最大瓦特數。
  • 固定式燈具要有塵密型外殼或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並標明在正常使用下暴露表面溫度不超過第 471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溫度的最大瓦特數。
  • 同樣要有防護柵或裝在安全位置。
  • 懸吊式燈具比照第一種場所的懸吊規定(前款第三目)辦理。
  • 放電管燈的啟動及控制設備要符合第 505 條第 2 款規定。

注意事項

  • 「300 mm」這個尺寸是條文明訂的吊桿臨界長度與斜撐/可撓配件的設置範圍,設計與施工要照此抓尺寸。
  • 瓦特數標示不是裝飾,是溫度管控的依據——換燈泡/光源時務必不超過標示值,否則表面溫度可能超過引燃溫度。
  • 第二種場所的固定式燈具表面溫度上限要回頭查第 471 條第 3 項第 2 款,本條沒有自帶溫度數值,不要自行假設。
  • 可撓軟線只是配線手段,絕不可承擔燈具重量,支撐一定要靠吊桿/吊鏈與符合規定的線盒配件。
  • 放電管燈控制設備另受第 505 條第 2 款拘束,需一併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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