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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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全密閉管道通風型。
二、在第二種場所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全密閉水冷卻型、全密閉風扇冷卻型或防塵燃型,於流通空氣、無粉塵覆蓋之正常運轉下,滿載時外部最高溫度應符合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且不得有對外開口。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粉塵如為非導電性、非研磨性,累積不嚴重,且機器例行清潔及檢修工作易於進行者,得裝設下列規定之一機器:
一、標準開放型機器,且無滑動接點、離心開關或電動機過電流、過載、過熱保護裝置等其他型式開關,或內含電阻裝置。
二、標準開放型機器,且接點、開關或電阻裝置裝設於無通風或其他開口之塵密型外殼內。
三、紡織用鼠籠式自淨電動機。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第二類場所」(也就是有可燃性粉塵環境)中,電動機、發電機等旋轉電機的選型要求。核心精神是:粉塵環境最怕電機外殼縫隙進粉塵、內部火花或高溫表面引燃粉塵雲或堆積層,所以對外殼密閉性與表面溫度都有要求。
條文分兩段:第一段是「一般情況」的嚴格選型;第二段是「粉塵性質較友善時」的放寬條件。
實務重點
一般選型(第一段)
- 第一種場所(正常運轉就可能存在危險粉塵濃度):必須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認證的機器,或「全密閉管道通風型」。
- 第二種場所(正常情況下不致危險,異常才有粉塵):可用下列任一型式——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全密閉水冷卻型、全密閉風扇冷卻型、或防塵燃型。但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在流通空氣、無粉塵覆蓋的正常滿載運轉下,外部最高溫度需符合第471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本條未列出該溫度數值,設計時務必回查該條)。
- 不得有對外開口。
放寬條件(第二段)
當該場所粉塵同時滿足:非導電性、非研磨性、累積不嚴重、且機器例行清潔檢修容易,才可改用以下三種之一:
- 標準開放型機器,但不得有滑動接點、離心開關,或電動機的過電流/過載/過熱保護裝置等開關,也不含電阻裝置(即沒有會產生火花或高溫的內部元件)。
- 標準開放型機器,但把接點、開關或電阻裝置全部裝進無通風、無開口的塵密型外殼內。
- 紡織用鼠籠式自淨電動機。
注意事項
- 外殼溫度判定要回查第471條第三項第二款,不要自行假設溫度上限,這關係到是否會把堆積粉塵悶燒引燃。
- 「不得有對外開口」是第二種場所全密閉型的硬性條件,現場驗收要確認接線盒、軸封等都無洩漏縫隙。
- 放寬條款的四個前提(非導電、非研磨、累積不嚴重、易清潔檢修)必須全部成立才能適用,缺一不可;且開放型機器的關鍵在於「內部不能有產生火花或熱點的元件」,選型時要逐項核對是否含滑動接點、離心開關、保護開關或電阻。
- 第一種與第二種場所選型標準差很大,務必先正確判定場所分類再選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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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