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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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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二、在第二種場所,其封閉箱體應為塵密型或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二類場所(指有可燃性粉塵的危險場所)裡,凡是會產生電弧或火花的控制元件——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熔線,連同附屬的按鈕、電驛等類似裝置,都必須裝在符合該危險等級的封閉箱體內,不能用普通箱體就上場。

實務重點

  • 元件範圍要看全:條文點名的不只開關、斷路器,連電動機控制器(MCC內的元件)、熔線,以及按鈕、電驛這類「附屬會動作產生火花」的小零件都納管。設計選型時別漏掉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元件。
  • 第一種場所(粉塵持續或經常存在):箱體必須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等級的封閉箱體,要求最嚴。
  • 第二種場所(粉塵僅在異常時出現):箱體可為「塵密型」或其他「適用於第二種場所」的型式,要求相對放寬,但仍須能阻絕粉塵進入內部接觸到電弧源。

注意事項

  • 核心邏輯:可燃性粉塵環境中,怕的是粉塵沉積或飄入箱內,遇到內部觸點動作的火花引燃。所以箱體的密封等級(防塵、塵密)是選型關鍵。
  • 採購與驗收時,務必確認箱體本體的危險場所適用等級標示與現場分區(第一種/第二種)一致,不可用一般工業用控制箱替代。
  • 條文只規範到「裝設於何種箱體」,箱體實際密封等級的判定與認證,依各設備本身的適用標示為準,設計者須據現場分區比對。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