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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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變壓器及電容器內含可燃性液體者,應僅能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
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之門窗或其他開口,於牆壁兩側裝設自閉式防火門,並有擋風條等密封裝置能使粉塵進入變電室之數量極小化。
2.通風孔或通風管僅限與外部空氣連通。
3.具備與外部空氣連通之釋壓孔。
(二)變壓器及電容器不含可燃性液體者,應裝設於符合前目規定之變電室內,或為完整組合,包括端子接頭。
(三)變壓器及電容器不得裝設於第二類第一種E群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
(一)變壓器及電容器內含可燃性液體者,應僅能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之變電室內。
(二)變壓器不含可燃性液體,且容量超過二十五千伏安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釋壓孔。
2.具有吸收箱體內電弧所生氣體之功能,或將釋壓孔連接至可將該氣體輸送至建築物外之排氣管或煙道。
3.變壓器外殼與鄰近可燃物質間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乾式變壓器應裝設於變電室,或將變壓器之繞組及端子接頭包封於無通風或開口之密閉金屬封閉箱體內,且正常情況下其運轉電壓為六百伏特以下。
(四)電容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十一節或第八章第七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第二類場所」(也就是可燃性粉塵環境)裡,變壓器與電容器要怎麼裝。核心邏輯只有一個:含可燃性液體(油浸式)的設備危險最高,必須關進獨立變電室並做好防塵、洩壓、通風;不含可燃性液體或乾式的,要求才逐步放寬。並依「第一種場所」(粉塵會經常出現)與「第二種場所」(粉塵僅異常時出現)分成兩套標準。
實務重點
一、第一種場所(粉塵常態存在,最嚴)
- 油浸式變壓器/電容器:只能裝在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的變電室內,且要做到:
- 牆壁開口(門窗)兩側裝自閉式防火門,加裝擋風條等密封裝置,把粉塵跑進變電室的量壓到最低。
- 通風孔/通風管只能通往室外,不可與粉塵區內部空氣相通。
- 要有通往室外的釋壓孔,給內部故障爆壓一條洩放路徑。
- 不含可燃液體者:同樣裝在上述變電室,或做成含端子接頭的完整組合(封閉式整體)。
- E群場所(金屬粉塵等導電性最危險粉塵)禁止裝設變壓器與電容器。
二、第二種場所(粉塵僅異常時出現,較寬)
- 油浸式:仍須裝在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的變電室內(但不再要求第一種那組額外密封條件)。
- 乾式但容量超過 25 kVA:要有釋壓孔;要能吸收箱內電弧氣體,或把釋壓孔接排氣管/煙道導到建築物外;外殼與鄰近可燃物保持150 mm 以上間隔。
- 乾式變壓器:裝在變電室,或把繞組與端子接頭包封在無通風口的密閉金屬箱內,且正常運轉電壓在 600 V 以下。
- 電容器:依第三章第十一節或第八章第七節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 設計第一階段就要先確認場所到底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屬於哪一群(特別是 E 群直接禁裝油類設備),分類錯誤會整個設備選型走錯。
- 「釋壓孔/排氣一律導到室外」是貫穿全條的精神:故障電弧產生的高壓高溫氣體絕不能洩進粉塵環境內,否則點燃粉塵。
- 油浸式設備的變電室細節(門、通風、釋壓)要對照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完整查核,本條只列加強要求。
- 25 kVA 是乾式變壓器在第二種場所是否需釋壓、氣體處理與 150 mm 間隔的門檻,選容量時注意這個分界。
- 150 mm 間隔指變壓器外殼到鄰近可燃物,現場放樣與後續其他工種堆料時都要維持,不能被佔用。
- 乾式封閉箱方案限定正常運轉 600 V 以下,超過此電壓不能只靠密閉金屬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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