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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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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突波避雷器及突波保護器,應裝設於適用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突波保護用電容器應依其特定責務而設計。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規範「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屬於危險場所分類)裡,突波避雷器(Surge Arrester)、突波保護器(Surge Protector)以及突波保護用電容器這類設備的裝設要求。

核心兩件事:

  1. 突波避雷器與突波保護器必須裝在「適用第二類第一種場所」的封閉箱體內。
  2. 突波保護用電容器要依其「特定責務(specific duty)」來設計,也就是要為該場所的特定使用條件量身設計,不能拿一般用途的電容器隨便充數。

實務重點

  •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通常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塵且正常運轉下就可能出現危險環境的場所。這類場所的核心顧慮是:設備運作時產生的電弧、火花或高溫,可能引燃環境中的可燃物。
  • 突波避雷器/保護器在動作(導通洩放突波)的瞬間,本身就可能產生火花或電弧。因此條文要求把它們關進適用該場所的封閉箱體,用箱體把火花源與危險環境隔絕,避免成為引燃源。
  • 「適用第二類第一種場所」的封閉箱體,意味著箱體本身的等級必須符合該危險場所分類的要求,不是隨便一個防水箱或一般配電箱就算數。選用箱體時要確認其適用場所等級與本條相符。
  • 電容器在突波保護應用中可能承受高頻、突波電流等嚴苛責務,「依特定責務設計」即要求其耐受能力、容量、耐壓等需對應實際使用情境,避免在保護動作中失效或破裂釀災。

注意事項

  • 重點不在突波保護元件本身的選型參數,而在於這些會產生火花的元件必須被適當分類的封閉箱體包覆。設計與施工查核時,第一要務是確認箱體等級。
  • 條文未給出箱體的具體型式、IP等級或任何數值,實際選用須回到第二類第一種場所相關章節的整體要求一併判斷,不要自行假設規格。
  • 電容器的「特定責務」由其應用情境決定,採購與設計時應向供應商確認該電容器是否為突波保護責務設計,避免誤用一般電容器。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