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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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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應確保插入或拔出時無帶電部分暴露。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二類場所(可燃性粉塵環境)的插座與插頭,重點是「設備接地」要靠可撓軟線裡的接地導線確實做到,並依粉塵危險分區(第一種、第二種)採用對應防護等級的器材。

實務重點

  • 第一種場所(正常運轉就可能存在危險性粉塵濃度的區域):
    • 插座與附接插頭必須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的設備接地導線,確保外殼、金屬部件有可靠接地路徑。
    • 器材本身要是適用於第一種場所的型式(即具備該分區防爆/防粉塵點燃能力的認可器材)。
  • 第二種場所(異常或故障時才會出現危險粉塵的區域):
    • 同樣要能連接可撓軟線內的設備接地導線。
    • 額外要求:插入或拔出的瞬間,不得有帶電部分暴露——也就是接點要在外殼包覆內完成通斷,避免插拔過程產生外露電弧或可觸及的帶電金屬。

注意事項

  • 兩種場所的共同核心是「接地導線必須隨可撓軟線一起連接」,設計選型時要確認插座/插頭含接地極且接地先接、後斷(接地優先導通)。
  • 第一種場所的關鍵在於器材分區適用性,採購與安裝時要查驗器材標示的適用場所分類是否符合現場分區。
  • 第二種場所要特別把關「插拔無帶電暴露」這項機械結構特性,一般家用型插座通常不滿足,需採可確保此特性的工業/防護型插接器材。
  • 本條只規範插座與插頭的接地連接及防護要求,分區的判定、接地導線線徑等仍須依其他相關條文辦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