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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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之信號、警報、遙控與通訊系統及計器、儀器與電驛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開關、斷路器、電驛、接觸器、熔線及電鈴、警笛、警報器及其他裝置之接點等會產生火花或電弧之裝置,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但接點浸於油中或置於能防止粉塵進入之密封腔室內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二)電阻器、變壓器、抗流線圈、整流器、熱離子管及其他可產生熱能之設備,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但電阻器或類似設備浸於油中或置於能防止粉塵進入之密封腔室內者,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三)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應符合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種場所:
(一)接點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或裝設於塵密型或適用於第二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但為非引火性電路之接點,得裝設於一般型封閉箱體內。
(二)變壓器、抗流線圈及類似設備之繞組及端子接點,應符合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
(三)電阻器、電阻裝置、熱離子管、整流器及其他類似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
(四)電動機、發電機或其他旋轉電機機器應符合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的是第二類場所(可燃性粉塵環境)裡,那些「不是主要電力線路、但仍是電氣設備」的東西——信號、警報、遙控、通訊系統,以及計器、儀器、電驛——該怎麼裝。重點是:只要會產生火花、電弧或熱的元件,在粉塵環境中一樣可能引燃粉塵,所以不能因為它是「小信號」就鬆懈,照樣要包進防護等級足夠的封閉箱體裡。
條文依「第一種場所」(粉塵經常或正常情況下存在)與「第二種場所」(異常或故障時才可能出現粉塵)兩級分別要求,第一種較嚴、第二種可在條件成立時放寬。
實務重點
第一種場所(最嚴)
- 會產生火花/電弧的元件:開關、斷路器、電驛、接觸器、熔線,以及電鈴、警笛、警報器等的接點,全部要裝在「適用第一種場所」的封閉箱體內。
- 例外放寬:接點若浸於油中,或放在能防止粉塵進入的密封腔室內,可改用一般型封閉箱體。
- 會產生熱的元件:電阻器、變壓器、抗流線圈、整流器、熱離子管等,同樣要裝在適用第一種場所的封閉箱體內;電阻器類若浸油或密封防塵,亦可用一般型箱體。
- 旋轉電機(電動機、發電機等):依第5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第二種場所(可條件放寬)
- 接點:比照第一種場所第一目,或裝於塵密型/適用第二種場所的封閉箱體內;若屬非引火性電路的接點,可用一般型封閉箱體。
- 變壓器、抗流線圈等的繞組與端子接點:依第505條第2款第2目辦理。
- 電阻器、電阻裝置、熱離子管、整流器等:依第505條第2款第3目辦理。
- 旋轉電機:依第506條第1項第2款辦理。
注意事項
- 抓重點在「火花源」與「熱源」:設計時先把所有會跳火花(接點切換)或會發熱的元件列出來,這些就是要重點防護的對象。信號/警報線看似低能量,接點動作一樣會產生電弧。
- 兩條放寬路徑要件要落實:第一種場所的兩個但書——「浸油」或「密封防塵腔室」——是降等使用一般型箱體的前提,現場必須真正做到密封與浸油有效,不能名義上有、實際失效。
- 非引火性電路是第二種場所專有的放寬:只有確認電路屬非引火性,接點才允許用一般型箱體;第一種場所沒有這條捷徑。
- 大量交叉引用要一併查:旋轉電機與變壓器、電阻器類分別指向第505、506條,本條只給「分流」,實際的箱體型式、結構要求要回到被引用條文確認,不能只看本條就定案。
- 箱體選型要與場所分類一致:「適用第一種場所」「塵密型」「適用第二種場所」「一般型」是不同等級,採購與標示務必對應到實際場所分類,避免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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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