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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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二類場所不得有運轉電壓超過三十伏特之未絕緣暴露導線、匯流排、端子或組件。該場所如為潮濕場所者,未絕緣暴露部分之運轉電壓不得超過十五伏特。
前項規定未絕緣暴露部分應採用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之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之技術加以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二類場所(粉塵危險場所)裡,凡是沒有絕緣、又裸露在外的帶電部分——導線、匯流排、端子、組件——運轉電壓不准超過 30V。如果這個第二類場所同時是「潮濕場所」,標準收得更嚴,未絕緣暴露部分的運轉電壓不得超過 15V。
換句話說:粉塵環境裡,能裸露的帶電件只能是很低的電壓;潮濕又粉塵的環境再砍一半。
實務重點
- 適用對象:第二類場所(可燃性粉塵環境)。危險點在於裸露帶電件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表面高溫,引燃粉塵雲或堆積粉塵。
- 電壓門檻:
- 一般第二類場所:未絕緣暴露部分運轉電壓 ≤ 30V。
- 潮濕的第二類場所:≤ 15V(潮濕降低人體與環境的絕緣裕度,故更嚴)。
- 保護技術要求:就算電壓符合上述門檻,這些未絕緣暴露部分仍須以「適用於第二類場所」的本質安全電路、非引火性電路或非引火性設備等技術來保護。也就是低壓本身不是免死金牌,還要搭配對應的防爆/抑制點燃能量的設計手法。
注意事項
- 設計低壓控制、訊號、感測迴路時,別以為「電壓低就沒事」——本條明確要求這些裸露部分還要用本質安全或非引火性技術處理。
- 判斷現場是否屬「潮濁場所」會直接改變適用門檻(30V → 15V),現場濕度條件要先確認清楚再選規格。
- 30V/15V 是「運轉電壓」與「未絕緣暴露部分」的條件,若該部分本身已具備合格絕緣或封裝,則不屬本條所指的裸露帶電件,判定時要分清楚。
- 本質安全/非引火性電路的具體設計與認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本條只界定門檻與須採用的技術類別。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