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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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0區、1區及2區之凝結液排放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控制設備之封閉箱體內或管槽系統任一處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採用可行方法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
二、電動機或發電機內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裝設適用之接頭及導線管系統,使液體進入之數量極小化。有必要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者應裝設附有排放裝置之電動機或發電機。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危險場所(0區、1區、2區,也就是會有可燃性氣體或揮發氣的爆炸危險區域)裡,封閉箱體、管槽、電動機與發電機內部如果可能凝結出液體或揮發氣的冷凝液,必須處理掉,不能讓它積在裡面。處理方式有二:要嘛用可行方法防止它聚積,要嘛做定期排放。
實務重點
- 適用範圍:明確限定在 0 區、1 區、2 區的危險場所,一般場所不適用本條。
- 控制設備(封閉箱體 / 管槽系統):第一款規定,只要任一處「可能」有冷凝液聚積,就要採可行方法防止聚積或做定期排放。重點在「任一處」——管槽走向的低點、彎折處、箱體底部都是容易積液的地方。
- 電動機 / 發電機:第二款分兩層處理:
- 一般要求:裝設適用的接頭與導線管系統,目的是讓液體進入機內的量「極小化」——也就是從源頭管控進液。
- 進階要求:若有必要防止聚積或要定期排放,則應採用「附有排放裝置」的電動機或發電機,亦即選型時就要選帶排水/排放功能的機種。
注意事項
- 條文用「可能有」與「必要時」的判斷語氣,代表要在設計階段就評估該處是否會凝結積液(與溫差、濕度、製程介質有關),不是等出問題才補救。
- 導線管系統在危險場所同時還承擔氣密/阻火功能,做排放或防積液設計時不能破壞封閉與阻火完整性,排放點本身也要符合危險場所的處理要求。
- 選用帶排放裝置的電動機/發電機屬於設備選型決策,應在採購規格中先載明,事後加裝較難達到原機防爆等級。
- 本條未給出具體尺寸、間距或數值,現場仍須依設備規格書與該危險場所分區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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