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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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1區及2區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
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
二、於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依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固定配線無法提供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必要移動之電路部分,且可撓軟線可透過裝設位置或防護裝置避免損壞。
三、不需進入水池即可移出之電動沉水幫浦,於水池與其電源間之管槽範圍內延伸。
四、進出開放式混合桶或混合槽之電動攪拌器。
如依前項規定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1區及2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以適用之方法連接至終端或電源導線。
四、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五、為連續線段。
六、進入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線盒、管配件或封閉箱體,可撓軟線終端採用可維持其保護技術型式之軟線連接器。
七、進入增加安全「e」型封閉箱體,可撓軟線終端採用增加安全「e」型軟線連接器。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危險場所(1區、2區,也就是爆炸性氣體環境)裡,原則上要用固定配線,但什麼情況下可以破例用『可撓軟線』(軟電纜/橡膠軟線那種會動的線)」,以及一旦用了軟線,要怎麼裝才安全。
核心精神:危險場所不喜歡軟線,因為軟線容易被拉扯、磨損、破皮,破皮就可能變成點火源。所以只在「真的需要移動或可攜」的情境才放行,而且裝法要嚴格管控。
實務重點
第一項——四種可以用軟線的情況:
- 接「可攜式」照明或用電設備/器具到固定電源的那一段。
- 在有合格人員維修管理的工業廠區,當固定配線(依537條第2、3款)沒辦法滿足設備必要移動的需求時,且軟線能靠裝設位置或防護裝置避免被弄壞。
- 不必下水就能拉出來的沉水幫浦,在水池到電源之間的管槽範圍內延伸那段。
- 進出開放式混合桶/槽的電動攪拌器。
簡單記:可攜、需要動、潛水泵、攪拌器,這四類才放行,其餘乖乖用固定配線。
第二項——放行後軟線的七項裝設要求:
- 軟線本身要是「適用於1區及2區」的等級,不是一般軟線拿來就用。
- 線裡要含一條符合第93、94條的設備接地導線(接地不能少)。
- 終端要用「適用之方法」連接到端子或電源導線。
- 要用線夾或等效方式支撐,確保終端接點不承受拉力(防扯脫)。
- 必須是連續線段,中間不能接續、不能有接頭。
- 進入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箱體/管配件時,要用能維持該防爆保護型式的軟線連接器。
- 進入增加安全「e」型箱體時,要用增加安全「e」型的軟線連接器。
注意事項
- 「連續線段」是常被忽略的重點:軟線中途不可任意接續,要從頭拉到尾,避免接點成為弱點與點火源。
- 終端防拉力(線夾支撐)跟接地導線一定要做,這兩項直接關係到設備可動時電氣連接的可靠度與故障時的人身安全。
- 軟線進入不同防爆型式箱體要搭配「對應型式」的軟線連接器(d/XP 用維持其保護技術的、e 用增加安全e型的),混用會破壞整體防爆完整性。
- 第二款的前提是「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且要能「避免損壞」——換句話說不是隨便拉條軟線就合規,要評估裝設位置與防護。
- 本文僅就條文文字做工程說明,實際設計仍須回到537條、93、94條等相關條文與案場危險區域分類一起判斷。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