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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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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工業用電熱設備電容器之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者,其放電裝置與時間應符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其放電裝置與時間應符合第九百六十條規定。 工業用電熱設備電容器之內部壓力開關若連接至電路啟斷裝置者,得作為電容器之過電流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電熱設備裡的電容器在停電後仍會殘留電荷,可能電到人,所以必須有「放電裝置」在規定時間內把電荷洩掉。本條依電壓把放電要求分兩級:標稱電壓 600 伏特以下者照第 272 條,超過 600 伏特者照第 960 條。此外,電容器內部壓力開關若接到電路啟斷裝置,可兼作電容器的過電流保護。

實務重點

  • 放電規定依電壓分級:≤600V 走第 272 條、>600V 走第 960 條,兩者的放電裝置與時間要求不同。
  • 內部壓力開關連接至電路啟斷裝置時,可以替代獨立的過電流保護(少裝一套保護元件)。

注意事項

  • 放電裝置的具體型式與放電時間,須查第 272 / 960 條的實際規定,本條只指向、不另訂數值。
  • 壓力開關要「確實連接至電路啟斷裝置」才能算過電流保護,僅有壓力開關而未連動啟斷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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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