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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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低壓電容器應有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斷電後,釋放殘餘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餘電壓應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餘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低壓電容器在斷電後,內部還會儲存電荷形成殘餘電壓,這是會電人的。本條要求電容器必須裝設「放電裝置(釋放能量裝置)」,確保斷電後電壓能快速降下來,保護後續維修或接觸的人員。
實務重點
- 殘餘電壓限制:回路斷電後 一分鐘內,殘餘電壓要降到 50V 以下。50V 是人體安全可接受範圍,一分鐘是給放電電阻把電荷洩放掉的時間窗。
- 放電電路的連接方式(二擇一):
- 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端子永久連接(例如放電電阻直接跨接在端子上,常駐放電);或
- 裝設自動裝置在斷電後自動連接到電容器組端子放電。
- 嚴禁手動操作:放電電路不可以靠人去手動開關或手動接線才放電。理由很直接——人會忘記、會疏忽,一旦忘了放電就去接觸端子,殘餘電壓就會傷人。所以放電動作必須是設計上「自動發生」的。
注意事項
- 設計時放電電阻的阻值要搭配電容值計算,確保滿足「一分鐘內降到 50V 以下」的時間常數要求(本條只給結果指標,未給電阻數值,須自行計算驗證)。
- 採永久連接式放電電阻最單純、可靠度高,沒有額外動作元件失效的疑慮;若採自動裝置式,要確認該裝置本身在斷電情況下仍能可靠動作。
- 現場維修保養 SOP 仍應落實「驗電、接地放電」程序,本條的放電裝置是設計層面的被動保護,不能取代維修前的驗電確認。
- 50V 與一分鐘為本條明定數值,設計與驗收皆以此為判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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