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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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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低壓電容器之封閉及掩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含有超過十一公升可燃性液體之電容器應裝設於變電室內,或裝設於室外圍籬內。 二、非合格人員可觸及之電容器應加以封閉、裝設於適當場所或妥加防護,避免人員或其攜帶之導電物碰觸帶電部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低壓電容器要怎麼「關起來、擋起來」,重點是兩件事:一是含大量可燃性液體的電容器要放對地方(變電室或室外圍籬內),二是一般人摸得到的電容器要做好防護,避免人或他手上拿的導電物碰到帶電部位。

實務重點

  • 第一款(可燃性液體量):當電容器內含可燃性液體超過 11 公升時,必須裝設在變電室內,或裝在室外圍籬內。原因是液體量大、可燃,一旦故障破裂或洩漏有火災風險,要把它隔離在受控且非一般人員進出的空間。
  • 第二款(防觸電):只要是非合格人員可觸及的電容器,就要採取下列任一種或合併方式處理:
    • 加以封閉(外殼包覆)
    • 裝設於適當場所(一般人到不了的位置)
    • 妥加防護(加遮欄、護蓋等) 目的是防止人員本身或其攜帶的導電物(工具、金屬桿等)碰觸到帶電部分。

注意事項

  • 「11 公升」是條文明定的門檻,設計選型時要先確認電容器的液體種類與容量,超過就走變電室/圍籬方案。
  • 電容器即使斷電後仍可能殘存電荷,第二款的防護不只防運轉中觸電,也要把帶電部分包覆好;惟本條未規定放電裝置細節,相關放電要求請對照其他相關條文。
  • 「適當場所」「妥加防護」屬性能式要求,現場需依實際可及性判斷防護是否足以阻擋人員及其攜帶導電物接觸。
  • 室外圍籬內方案要一併考量門禁與標示,確保只有合格人員進入。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