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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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裝設電容器者,亦同。
附裝於用電器具之電容器或突波保護電容器不適用本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本節(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章節)的適用範圍宣告條文。它告訴你:凡是低壓電容器、電阻器、電抗器的「配線」與「保護」,都要照本節後續各條規定去做。
另外特別點名:如果在第 464 條第 1 項所指的危險場所內裝設電容器,一樣要適用本節規定(不能因為是危險場所就跳過本節)。
但有一個排除:附裝在用電器具內部的電容器,以及突波保護用的電容器,不受本節規範。
實務重點
- 本條不含任何施工數值,純粹是「圈定範圍」,告訴你哪些設備、哪些情況要套用本節的配線與保護要求。
- 設計或審圖時,先用這條判斷你手上的電容器/電阻器/電抗器是否落在本節管轄內,再去查本節的具體條文(載流量、過電流保護、放電裝置等)。
- 危險場所裝電容器時,本節要求與第 464 條的危險場所規定是疊加的,兩邊都要看,不是二擇一。
注意事項
- 「附裝於用電器具之電容器」與「突波保護電容器」雖排除於本節,但不代表完全沒人管——它們仍受該用電器具本身的相關規定約束,別誤解為毫無要求。
- 判斷是否為第 464 條第 1 項的危險場所,需回頭核對該條的場所分類定義,本條本身未說明危險場所的具體界定。
- 這是範圍條文,實際的線徑、保護電流、間距等請務必到本節後續各條查證,切勿在本條臆測數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