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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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高壓電容器應有放電設備,且該放電設備有適當容量之阻抗器或電阻器,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設備應能於電源啟斷後五分鐘內將殘餘電壓降至五十伏特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設備連接至電容器組端子,以消除線路殘餘電壓。
三、若電容器直接接於高壓電動機或變壓器之操作器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之線圈或變壓器得視為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電容器要有放電設備(含適當容量阻抗器/電阻器):放電設備要能在電源啟斷後 5 分鐘內把殘餘電壓降至 50 伏特以下;放電電路與電容器組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自動設備連接以消除殘餘電壓;若電容器直接接於高壓電動機或變壓器操作器負載側、中間無開關及過電流保護者,該電動機線圈或變壓器得視為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實務重點
- 放電:5 分鐘內降至 ≤50V;放電電路永久連接或自動連接。
- 直接接電動機/變壓器者,線圈/繞組可當放電路徑。
注意事項
- 5 分鐘 / 50V 為原文數值;電容器斷電後殘存高壓電荷會電死人,放電設備是維護觸碰前的命脈,務必確認放電完成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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