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648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於供商議、宗教活動、娛樂、餐飲、遊戲、交通等用途,聚集一百人以上之全部或部分建築物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符合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目的之建築物,應依本章第十六節規定辦理;該節未規定者,應適用本節規定。 展覽會展示攤位臨時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除依本節規定及下列規定外,應依本章第十九節規定辦理: 一、採用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且有保護能防止碰觸者,得裝設於地板上。 二、插座出線口得免依第七百零七條規定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三、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且所有導線配管或電纜以單一層敷設,電纜架上每隔七‧五米掛有此電纜架僅供臨時配線使用之明顯標識者,得敷設於臨時配線之電纜架。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集會場所」用電裝置的適用範圍宣告。凡是供商議、宗教、娛樂、餐飲、遊戲、交通等用途,且會聚集一百人以上的建築物(全部或部分空間),其內部用電設備、器具的配線與裝設,都要照本節(集會場所專節)的規定來做。

另外處理兩個交集問題:

  • 若該建築物符合第652條的目的,優先依本章第十六節辦理;十六節沒寫到的,再回來套用本節。
  • 展覽會展示攤位的臨時用電,除了本節,還要依第十九節辦理,並補充三項放寬條款。

實務重點

  1. 判斷門檻是「人數」:認定要不要進本節,關鍵在於使用性質+是否聚集一百人以上。設計階段就要先確認建築用途與容留人數,決定適用法規層級。
  2. 法規優先順序:第652條建築物 → 先看十六節 → 缺口補本節。一般集會場所 → 直接適用本節。要清楚自己案場走哪一條路徑。
  3. 展覽攤位臨時用電的三項放寬
    • 第一款:用適合現場環境的可撓軟線/可撓電纜,且有防碰觸保護者,可以直接舖在地板上。重點在「適用環境」與「防觸碰保護」兩個條件同時成立。
    • 第二款:插座出線口可免裝第707條的漏電啟斷裝置(這是針對展覽臨時性質的例外,正式固定裝置不適用此放寬)。
    • 第三款:由合格人員維修管理、所有導線配管或電纜以單一層敷設、電纜架每隔七.五米掛明顯標識註明「僅供臨時配線使用」,才可舖在臨時配線電纜架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注意事項

  • 這是「範圍與適用」條文,本身不給設備設計細節,真正的裝設規格要回到本節後續各條與第十六、十九節去查。
  • 展覽攤位的三項放寬只限「臨時用電」,不要誤用到永久固定設備。
  • 第二款免裝漏電啟斷是例外放寬,現場仍要評估觸電風險,並由合格人員管理把關,不代表可忽略人身安全防護。
  • 七.五米標識間距與單一層敷設是電纜架放寬的硬條件,施工查驗時要逐項確認標識張貼到位。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