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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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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供戲劇演出、音樂演奏、電影放映、發表會、電影及電視製作或類似目的之建築物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包括室內或室外,及觀眾座位區,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適用範圍宣告條款」,告訴你哪些場所要套用本節(演藝、表演相關場所)的特別規定。只要是供戲劇演出、音樂演奏、電影放映、發表會、電影及電視製作或類似目的的建築物,其用電設備、器具的配線與裝設,不論室內室外,連同觀眾座位區,都要依本節規定辦理。

實務重點

  • 判斷場所性質而非建築物名稱:重點在「用途」。劇院、音樂廳、攝影棚、電影院、發表會場地都涵蓋;臨時搭設的表演場地(室外舞台)同樣適用。
  • 範圍含室內外與觀眾席:不要只把舞台、後台當成管制區,觀眾座位區的配線與設備也被明文納入,設計時座位區的插座、走線、臨時電源都要按本節走。
  • 「類似目的」是擴張用語,遇到性質相近的展演/拍攝場所,傾向比照本節辦理。

注意事項

  • 本條只界定適用範圍,不含任何具體數值或施工方法;實際的線路、保護、裝設要求要看本節其他各條。
  • 設計初期就要先確認案場是否落入本條範圍,以免後續用一般場所標準施作而需返工。
  • 臨時性、可移動的演出設備容易被忽略,但只要場所用途符合,仍應納入本節管制。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