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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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每具電動機應有個別操作器。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額定為六百伏特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單一操作器額定不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決定之等值馬力者,得控制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之數個部分,例如金屬及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吊車或類似裝置。
(二)群組電動機有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裝設於同一房間且位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分路之隔離設備符合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作為操作器者,得控制一具以上之電動機。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原則上一具電動機就要配一個專屬的操作器(控制器/起動器),這樣每台馬達都能獨立啟停與控制。但條文也開了三種例外,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用單一操作器控制一群電動機,或用隔離設備兼作操作器控制多具電動機。
實務重點
基本原則:一機一操作器。
例外一(群組共用單一操作器):限額定 600 伏特以下的電動機,且該單一操作器的額定不得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第 211 條第 3 項第 1 款算出的等值馬力。需再符合下列其一:
- (一) 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同一機器的不同部位——例如金屬/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吊車這類整體連動設備。
- (二) 群組電動機已有第 2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的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 (三) 群組電動機裝在同一房間,且在操作器位置目視可及範圍內。
例外二:分路的隔離設備若符合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可當作操作器使用,得控制一具以上電動機。
注意事項
- 要用群組共用一個操作器時,操作器額定的計算依據是第 211 條第 3 項第 1 款的等值馬力,不能憑感覺挑容量,務必照引用條文計算。
- 例外一的三個小款是「擇一」即可,但前提(600V 以下 + 操作器額定足夠)必須同時成立。
- 「可視及範圍內」是現場安全考量——操作人員啟停時能直接看到所有受控馬達,避免誤動作傷人,設計配置時要實際確認視線無遮蔽。
- 引用的第 211、221、238 條為配套規定,設計時須一併查閱對照,本條僅就操作器歸屬原則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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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