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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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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 一、數具額定容量不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二十安培之分路,或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十五安培之分路: (一)每具電動機之滿載電流不大於六安培。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未大於任一操作器上之標示值。 (三)個別過載保護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二、有個別過載保護之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時,若能確定正常運轉下,該保護裝置在最壞情況下不會啟開電路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三、其他群組裝設之電動機個別過載保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一)電動機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下列規定之一: 1.由工廠組裝,且該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其組件之一部分,或為其標識指定之組件。 2.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個別組件,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於現場組裝。 (二)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反時限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三)個別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四)每具斷路器為反時限者。 (五)分路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安培額定不大於分路連接之最大電動機額定,加上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及其他負載電流之總和。上列計算結果之安培額定小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者,得提高熔線或斷路器之最大安培額定,且不大於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六)分路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之安培額定不大於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安培額定,作為保護群組中最小額定電動機之過載電驛。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由任一分接點供電至單一電動機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裝設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分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 二、分接電動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分接點至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且裝設於封閉之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自分路分接至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十分之一。操作器至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符合第二百十四條規定。分接點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且裝設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其他負載」共用同一分路時,分路過電流保護(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該怎麼選、各電動機個別過載保護怎麼配,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分接到單一電動機的導線可以免裝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

核心觀念:分路上游的過電流保護主要負責「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個別電動機的過載保護則靠各台自己的過載電驛(依第225、230條)處理。兩者分工要分清楚。

實務重點

一、小馬達群組(第1款) 數具額定不超過 1 馬力、且每具滿載電流不大於 6 安培的小電動機,可共接於同一分路,但要同時滿足:

  • 分路標稱電壓 150V 以下時,額定不大於 20A;標稱電壓 600V 以下時,額定不大於 15A。
  • 分路過電流保護安培額定不大於任一操作器上的標示值。
  • 各台仍要有符合第225條的個別過載保護。

二、有個別過載保護的組合(第2款) 各台都有個別過載保護時,只要分路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大於前條(第220條)規定,且能確認正常運轉、最壞情況下保護裝置不會誤跳,即可共接同一分路。重點在「不會誤動作」的驗證。

三、群組裝設(第3款) 針對工廠組裝或依製造廠說明書現場組裝的成套設備:

  • 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要麼是工廠組裝(分路過電流保護為其指定組件),要麼是個別組件但依廠家說明書現場組裝。
  • 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操作器都要符合所標示的最大熔線/斷路器額定,或選用不大於前條規定的分路過電流保護。
  • 斷路器須為反時限型。
  • 分路保護額定計算(第5目):取分路上最大電動機額定 + 其餘電動機滿載電流 + 其他負載電流之總和。若算出值小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可在不超過第79條第1項第2款的範圍內提高。
  • 分路保護額定不得大於第230條對群組中最小電動機過載電驛的規定。

四、分接導線免裝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末段) 從分接點供電到單一電動機的導線,符合下列任一者可免裝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

  1. 分接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
  2. 分接導線過電流保護額定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的 1/3;分接點到過載保護的導線長度不超過 8 米,且裝在封閉管槽內防外力損傷。
  3. 分接到手動操作器的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額定的 1/10;操作器到電動機導線符合第214條;分接點到操作器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長度不超過 3 米,且裝在封閉操作器或管槽內防外力損傷。

注意事項

  • 本條大量交叉引用:選用前先確認第79、214、220、225、230條的對應計算,不可只看本條。
  • 「分路保護管短路、個別過載電驛管過載」是設計主軸;別把過載保護的責任丟給分路保護。
  • 分接導線採短長度免裝保護是「例外條款」,8 米/3 米的長度上限與封閉管槽防外力損傷是強制條件,現場走線務必落實,否則該段導線在故障時無上游近端保護,是安全隱患。
  • 群組裝設時,操作器與過載保護器上的廠家標示額定就是上限值,選保護器不可超過該標示。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