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225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連續責務電動機之過載保護(P2)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容量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與電動機分開之過載保護裝置,其跳脫值或額定動作電流值不得大於下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比。但過載保護裝置不需承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全部電流,如採Y-△起動者,該保護裝置之選定或設定值對應銘牌標示電流之百分比,應明顯標示於電動機上。 1.電動機銘牌標示負載係數在一‧一五以上: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2.電動機銘牌標示溫升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電動機:百分之一百十五。 (二)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於過載或起動失敗時,應能保護電動機,以防止危險性之過熱。積熱保護器之最大跳脫電流不得大於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電動機滿載電流,再乘以下列規定之百分比。電磁開關等電動機啟斷裝置與電動機分開裝設,其控制回路由整合於電動機內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開裝設之啟斷裝置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1.電動機滿載電流九安培以下:百分之一百七十。 2.電動機滿載電流大於九安培至二十安培:百分之一百五十六。 3.電動機滿載電流大於二十安培百分之一百四十。 (三)整合於電動機之保護裝置,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所導致之損壞者,得作為保護電動機使用。 二、額定容量一馬力以下自動起動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與電動機分開之過載保護裝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 (二)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於過載或起動失敗時,應能保護電動機,以防止危險性之過熱。電磁開關等電動機啟斷裝置與電動機分開裝設,其控制回路由整合於電動機內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開裝設之啟斷裝置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三)整合於電動機之保護裝置,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所導致之損壞,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作為保護電動機使用: 1.電動機為設備組合之一部分,且該組合不會使電動機過載。 2.設備組合裝有安全控制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導致之損壞,且該安全控制標示於該設備組合銘牌上,並置於可視及範圍內。 (四)電動機繞組之阻抗足以防止因起動失敗導致過熱,且電動機為設備組合之一部分,能使電動機自行限制不發生危險過熱者,手動起動之電動機得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作保護。 三、過載保護裝置之選定: (一)依第一款第一目及前款第一目規定選擇過載保護裝置感測元件、安培額定,不足以使電動機完成起動或承載負載,且其跳脫電流值不大於下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比者,得選用高一級之感測元件,或將過載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調高: 1.電動機銘牌標示負載係數在一‧一五以上:百分之一百四十。 2.電動機銘牌標示溫升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百分之一百四十。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電動機: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於電動機起動期間未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將過載保護裝置旁路者,過載保護裝置應有足夠之時間延遲,以利電動機之起動及加速至正常負載。 四、額定容量一馬力以下非自動起動之固定式電動機過載保護,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非固定式電動機之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位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且該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其過載保護。若該電動機裝設於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分路,得以二十安培以下保護裝置保護。 (二)電動機位於操作器處不可視及範圍者,其過載保護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五、繞線型轉子交流電動機之二次側電路,包括導線、操作器、電阻器等,得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六、連續責務電動機容量十五馬力以上,或容量在十五馬力以下屬灌溉用電、位於存在危險物質、可燃性粉塵或飛絮之場所者,應有低電壓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的是「連續責務電動機」的過載保護(P2)。注意:過載保護跟短路/接地故障保護(分路過電流保護)是兩回事——過載是針對長時間輕度過電流(馬達卡住、負載過重、起動失敗導致繞組過熱),短路是針對瞬間大電流。本條講的是前者,核心目的是防止馬達繞組長期過熱燒毀

條文依馬達容量(超過1HP / 1HP以下)、起動方式(自動/手動)、固定/非固定,分別給出不同的保護選項與整定上限值。

實務重點

1. 超過1HP 馬達(第一款)——分開式過載保護整定上限(以銘牌滿載電流為基準):

  • 負載係數(SF)≥1.15:125%
  • 銘牌溫升≤40°C:125%
  • 其他馬達:115%

這就是現場選熱動電驛(OL relay)或設定電子式過載整定值的依據。負載係數高或溫升餘裕大的馬達,本身耐熱能力較好,所以允許整定到較高的125%。

2. Y-△起動的特別標示要求: 採Y-△起動時,過載元件通常裝在繞組相電流路徑上,不承受全部滿載電流,因此保護裝置選定/設定值對應銘牌電流的百分比必須明顯標示在馬達上,避免後人誤判整定。

3. 整合式積熱保護器(內建熱保護)跳脫上限——以第258條滿載電流為基準:

  • 滿載電流 ≤9A:170%
  • 9A 至 20A:156%

  • 20A:140%

電流越小的馬達允許百分比越高,因為小馬達熱時間常數短、低電流時繼電器精度與起動電流關係不同。

4. 控制回路連動的關鍵要求: 若電磁開關(啟斷裝置)與馬達分開裝設,而控制回路由馬達內建積熱保護器控制——當積熱器動作切斷控制回路時,分開裝設的啟斷裝置必須能自動切斷馬達負載電流。也就是內建熱保護不能只切控制訊號卻切不掉主電流,必須確保主回路真正斷電。

5. 整定不足時可升級(第三款): 若依基本百分比選的感測元件無法讓馬達順利起動或承載(例如起動電流太大造成誤跳),可調高一級,但跳脫值不得超過:

  • SF≥1.15或溫升≤40°C:140%
  • 其他:130%

這是給現場「跳機跳不停」時的合法調整空間,但有天花板。

6. 時間延遲(第三款第二目): 起動期間若未依第227條把過載裝置旁路,過載保護必須有足夠時間延遲,讓馬達能完成起動與加速。實務上就是要選對 trip class(反時限特性),別讓起動湧流誤動作。

7. 1HP以下與非固定式(第二、四款): 自動起動者比照第一款;非自動起動固定式比照第二款。非固定式且馬達在操作器可視範圍內,可用分路過電流保護兼作過載保護;150V以下分路可用20A以下保護裝置。看不到的就必須另設過載保護。

8. 繞線轉子二次側(第五款): 二次側導線、操作器、電阻器等可由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一併保護,不需另設。

9. 低電壓保護(第六款):

  • 容量 ≥15HP 應有低電壓保護;
  • 15HP以下但屬「灌溉用電」或位於「危險物質、可燃性粉塵、飛絮場所」者,也應有低電壓保護。

低電壓保護是防止停電復電後馬達自動重起造成人員或製程危險,危險場所與灌溉抽水場景特別要求。

注意事項

  • 基準電流不要搞錯:分開式過載以「銘牌滿載電流」為基準;積熱保護器以「第258條規定滿載電流」為基準,兩者來源不同,計算前先確認。
  • 百分比是上限不是建議值:條文寫「不得大於」,整定值可以更低,但不能超過。
  • Y-△與內建熱保護的標示/連動要求是查核重點,設計圖與現場銘牌標示要對齊。
  • 本條只談過載保護,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分路過電流保護應另依相關條文辦理,兩種保護不可混為一談。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