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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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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表二一四所列使用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非連續運轉電動機」的過載保護怎麼做。一般電動機要另外裝專屬的過載保護元件(如積熱電驛),但若這台馬達屬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這幾種責務類型由表二一四界定),而且它的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沒有超過表二二○的規定值,那麼就可以直接用「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兼當過載保護,不必再裝獨立的過載元件。

第二段則是把判斷基準收緊:除非馬達所驅動的器具本身在物理上無法讓馬達連續轉(例如負載結構就決定它只能短時運轉),否則一律當成連續責務處理——也就是要按連續責務的較嚴格保護要求去設計。

實務重點

  • 先確認責務類型:要套用本條放寬,前提是這台馬達確實屬於表二一四列舉的短時間/間歇/週期/變動責務之一,並要有依據(負載特性、運轉週期)佐證,不能憑感覺認定。
  • 數值門檻看表二二○: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安培額定必須「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才可用分路保護兼作過載保護。設計時要回查該表確認比對。
  • 省一套過載元件:符合條件時,分路OCPD(如斷路器、熔線)同時承擔短路與過載保護功能,可簡化線路。
  • 舉證責任在設計端:第二段的預設是「連續責務」,要證明為非連續、可放寬,責任在設計者,需有明確理由說明該器具無法使馬達連續運轉。

注意事項

  • 不要把「目前現場很少連續開」當成非連續責務。本條看的是器具本質上能不能讓馬達連續運轉,而不是使用者習慣。判斷標準是「任何使用狀況下」。
  • 表二一四、表二二○是套用本條的關鍵依據,務必對照原表的責務分類與額定值,本條文本身未列出具體數字,不可自行假設門檻。
  • 此放寬只針對「過載保護」的處理方式,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仍須依其他相關條文配置,不可一併省略。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二一四 非連續運轉電動機責務週期與額定電流百分比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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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轉類別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
    5分鐘 額定15分鐘 額定30分鐘 及 60分鐘 額定連續 額定
    短時間責務運轉值 (電動閥、軋延機等)110120150
    間歇性責務幫浦 (客貨升降機、電動工具幫浦、 轉盤等)858590140
    週期性責務轉動 (礦坑用機械等)859095140
    變動責務1101201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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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二二○ 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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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電流 保護裝置 電動機種類滿載電流之百分比 (%)
    非延時性 熔線延時性 (雙元件) 熔線瞬時跳脫 斷路器反時限 斷路器
    單相電動機300175800250
    交流多相電動機 (含鼠籠型、同步型註,不含 繞線型轉子)300175800250
    繞線型轉子150150800150
    直流(定電壓)150150250150
    註:使用於驅動壓縮機或幫浦往復之低轉矩低轉速(通常為450 rpm以下)之同步電 動機起動時無負載,不需大於滿載電流2倍之熔線額定或斷路器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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