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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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表二一四所列使用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非連續運轉電動機」的過載保護怎麼做。一般電動機要另外裝專屬的過載保護元件(如積熱電驛),但若這台馬達屬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這幾種責務類型由表二一四界定),而且它的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沒有超過表二二○的規定值,那麼就可以直接用「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兼當過載保護,不必再裝獨立的過載元件。
第二段則是把判斷基準收緊:除非馬達所驅動的器具本身在物理上無法讓馬達連續轉(例如負載結構就決定它只能短時運轉),否則一律當成連續責務處理——也就是要按連續責務的較嚴格保護要求去設計。
實務重點
- 先確認責務類型:要套用本條放寬,前提是這台馬達確實屬於表二一四列舉的短時間/間歇/週期/變動責務之一,並要有依據(負載特性、運轉週期)佐證,不能憑感覺認定。
- 數值門檻看表二二○: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安培額定必須「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才可用分路保護兼作過載保護。設計時要回查該表確認比對。
- 省一套過載元件:符合條件時,分路OCPD(如斷路器、熔線)同時承擔短路與過載保護功能,可簡化線路。
- 舉證責任在設計端:第二段的預設是「連續責務」,要證明為非連續、可放寬,責任在設計者,需有明確理由說明該器具無法使馬達連續運轉。
注意事項
- 不要把「目前現場很少連續開」當成非連續責務。本條看的是器具本質上能不能讓馬達連續運轉,而不是使用者習慣。判斷標準是「任何使用狀況下」。
- 表二一四、表二二○是套用本條的關鍵依據,務必對照原表的責務分類與額定值,本條文本身未列出具體數字,不可自行假設門檻。
- 此放寬只針對「過載保護」的處理方式,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仍須依其他相關條文配置,不可一併省略。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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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轉類別 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 5分鐘 額定 15分鐘 額定 30分鐘 及 60分鐘 額定 連續 額定 短時間責務運轉值 (電動閥、軋延機等) 110 120 150 — 間歇性責務幫浦 (客貨升降機、電動工具幫浦、 轉盤等) 85 85 90 140 週期性責務轉動 (礦坑用機械等) 85 90 95 140 變動責務 110 120 150 200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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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電流 保護裝置 電動機種類 滿載電流之百分比 (%) 非延時性 熔線 延時性 (雙元件) 熔線 瞬時跳脫 斷路器 反時限 斷路器 單相電動機 300 175 800 250 交流多相電動機 (含鼠籠型、同步型註,不含 繞線型轉子) 300 175 800 250 繞線型轉子 150 150 800 150 直流(定電壓) 150 150 250 150 註:使用於驅動壓縮機或幫浦往復之低轉矩低轉速(通常為450 rpm以下)之同步電 動機起動時無負載,不需大於滿載電流2倍之熔線額定或斷路器標置。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